快新聞/涉虧空台鹽上億!台鹽綠能案起訴5人 陳啟昱遭求刑12年

  • 發佈時間:2025/02/27 12:34更新時間:2025/02/27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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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新聞/涉虧空台鹽上億!台鹽綠能案起訴5人 陳啟昱遭求刑12年
陳啟昱涉及台鹽綠能光電弊案,遭南檢求刑12年。(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即時中心/顏一軒報導

台南地檢署偵辦台鹽綠能弊案,南檢今(27)日依涉嫌違反證劵交易法、公司法,起訴前董事長陳啟昱、前總經理蘇坤煌、前副總經理郭政瑋、鴻暉國際科技公司負責人蘇俊仁及晁暘開發公司負責人戴妤倩;並對陳、蘇兩人具體求刑12年與10年,同時聲請沒收犯罪所得;而陳啟昱自去(2024)年11月25日向檢方投案後遭南院收押禁見;院方自今(2025)年1月25日起對陳延押禁見2個月,目前仍在羈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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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檢在起訴書中指出,2016年到2017年間,陳啟昱、蘇坤煌分別擔任台鹽董事長、綠能辦公室執行長期間,未謹守忠實義務,故意隱匿或不揭露利益衝突關係,2017年3月逕自主導通過成立台鹽綠能公司,並以子公司進行利益輸送。陳、蘇與蘇俊仁、戴妤倩達成土地開發服務費用分潤的協議,再不當利用對台鹽綠能公司營運、財務等決策控制權。

快新聞/涉虧空台鹽上億!台鹽綠能案起訴5人 陳啟昱遭求刑12年
台南地檢署襄閱蔡宗聖。(圖/南檢提供)

陳啟昱、蘇坤煌2017年至2021年間,唆使郭政瑋配合違反台鹽綠能公司請、採購規範,且未依規章核轉至台鹽實業母公司會計稽核審查監督下,就將電業投資商委託台綠的土地開發服務承攬案,媒合電業投資商與鴻暉國際、晁暘開發及偉珵開發等公司簽訂土地開發服務契約,把本屬台綠應該取得的合理利潤,不法截留於鴻暉國際、晁暘開發等公司,陳、蘇再取得分潤,造成台鹽、台綠蒙受3億多元的損失。

南檢認定,陳啟昱、蘇坤煌、郭政瑋、蘇俊仁與戴妤倩,涉犯《證劵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及第1項第2款、第3款加重非常規交易及《加重特別背信》等罪。

量刑意見部分,檢方表示,陳啟昱於本案行為時,為政府指派之台鹽實業公司公股代表,並擔任該公司董事長,對公司之經營決策具有實質影響力,理應恪遵法令,為公司及全體股東最大利益考量行事,竟未謹守分際,背棄身為董事長所負善良管理人義務,非但不為公司之最佳利益行事,反圖謀自己與他人利益,利用其基於公司管理階層之掌控地位,與鴻暉公司間進行利益輸送,造成台鹽實業公司、台鹽綠能公司均遭受嚴重損害,並嚴重危害證券市場之穩定及全體股東權益,且犯後否認犯行,態度非佳,建請量處被告有期徒刑12年。

蘇坤煌於行為時為台鹽實業公司綠能辦公室執行長、台鹽綠能公司總經理,亦未謹守忠實義務及注意義務,為規避經濟部及台鹽實業公司監管機制,與陳啟昱共同主導另行轉投資成立台鹽綠能公司,並策畫電業投資商及土地開發商等非常規交易模式進行利益輸送,且蘇坤煌與陳啟昱同居於主導地位,除自己獲有高額分潤外,以非常規方式協助被告陳啟昱得自鴻暉國際公司獲取不法分潤,對台鹽實業公司、台鹽綠能公司之財產侵害甚鉅,且犯後否認犯行,態度非佳,建請量處有期徒刑10年。

另,郭政瑋、郭政瑋、蘇俊仁與鴻暉國際科技公司名義負責人彭O瑤等人,建請法院依其等涉案情節,量處適當之刑。

聲請沒收犯罪所得方面,本案依電業投資商目前已支付之土地開發服務費計算,認被告陳啟昱已獲取5800萬425元的不法利得,被告蘇坤煌則已獲取7461萬1341元之不法利得,另鴻暉國際公司已獲取1億4952萬2797元之不法利得,晁暘開發公司及偉珵開發公司則獲取共9619萬9377元之不法利得,建請法院依《證劵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規定,分別對陳啟昱、蘇坤煌、鴻暉國際公司、晁暘開發公司及偉珵開發公司諭知就其等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第3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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