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時中心/徐子為報導
國民黨籍新北市議員黃永昌,2020年遭控以人頭助理請領助理費2028萬餘元,一審依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處1年徒刑,緩刑3年,二審高院今27日維持原判,仍可上訴。此外,同案被告黃永昌妻子張姓女子部分,二審仍維持無罪判決。
新北地檢署起訴書指出,黃永昌涉嫌從2009年自2020年間,以多名親友的名義向新北市議會詐領公費助理費,並將款項流為私用,例如繳納私人票款,或拿來支付黃開設的保全公司員工薪資,總計達2028萬4579元。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認為,黃確有以人頭、或高報助理費的方式不實申報款項,但未把款項挪為己用,且多用於與議員職務有實質關聯事項,不構成貪污。因犯後態度良好,一審以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黃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並命需向公庫支付200萬元;黃永昌妻子則判決無罪。檢察官、黃永昌皆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今做出判決,維持一審原判,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