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時中心/游明哲報導
88會館洗錢案主嫌郭哲敏、張旭昇,日前分別獲新北地院裁定2億元、2千萬元交保;新北檢方認為2人所犯為重罪、且有逃亡之虞,向高院提出抗告遭駁回。不過新北地方法院今(11)日再執行羈押郭哲敏,其理由中有提到,因為他多次發生鄰近機場、海岸線、載具離線等告警事件,且審酌郭哲敏在海外有巨額資金可供生活無虞,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因此再執行羈押。
針對郭哲敏再被羈押部分,新北地方法院說到,郭哲敏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後(已定2025年5月29日宣判),本院合議庭裁定郭哲敏提出新台幣2億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遵守接受電子腳環及居家讀取器之科技設備監控8月,及限制住居(具體處所詳裁定),並應於每日上午9時、晚間9時,在限制住居處持用個案手機拍攝自己面部照片並同步傳送至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各1次。
新北地院指出,但郭哲敏於接受科技設備監控期間,多次發生鄰近機場、海岸線、載具離線等告警事件,已經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4款規定命接受科技設備監控事項之重大情事,另外,斟酌郭哲敏在海外有巨額資金可供生活無虞,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
新北地院認為,郭哲敏所涉犯罪情節、國家刑事司法權的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之私益,繼續施以具保、限制出境、出海及科技設備監控無法避免逃亡之風險,不足以確保後續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合議庭經訊問後,認有再予羈押的必要,因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定自今(11)日起再執行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