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時中心/顏一軒、李美妍報導
針對罷免幽靈連署之情事,檢調已在基隆、台南、台北、新北執行搜索行動。不分區藍委翁曉玲主張,中選會曲解法律適用,堅持罷免案適用舊法,連署不須附身分證,不僅護航綠營可多通過幾個罷藍委團體,還設下陷阱讓那些無權、也無法查對連署書真實性的罷團人士承擔法律風險,隨時可能被指控涉嫌偽造文書。對此,中選會昨(20)日回應,該會與各地選委會對61件罷免案都依法辦理,「無差別待遇」,有心人士卻又不斷造謠指「中選會曲解法律」、還做了有關刑事責任如何適用的差別認定,這類論述顯然是「法盲行為」,與事實不符。
翁曉玲今早在立法院受訪。記者提問,中選會指「刑法適用」尊重司法機關權責,但有需要司法機關來裁量嗎?翁回應,司法機關本來就有適用法律還有執行法律的義務,她個人認為中選會做了錯誤解釋,《選罷法》修正通過後,就應該適用在各個階段的罷免連署要檢附身份證,但是中選會顯然是適用法律錯誤。
她說,中選會現在認為,罷免案的各個階段都是「適用舊法」,而非適用新法的規定,但因罷免案可分成不同階段的連署,就算是一階連署的進行是在新法修正通過之前,但在新法修正通過後,就應適用新法的規定,也就是連署都要附身分證影本。
翁曉玲稱,中選會故意設下陷阱,讓許多罷免案的領銜人無法也無能力去查核,因為連署書的真實性,不能與戶政機關的系統勾稽起來;當一般的連署人送交連署書時,在如此匆忙的情況下,如何一一查核?因此,中選會是陷這些罷免案的領銜人於不義,故意設下法律陷阱要讓他們觸法。
對此,中選會昨日回應,今(2025)年2月19日以前已提出的61件罷免案,無論是提議、連署或投票等各階段,依法都適用修正前的「舊法」規定,中選會與各地選委會對61件罷免案都依法辦理,「無差別待遇」。
中選會解釋,若《選罷法》第131條規定,及刑法第1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2條「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有法律競合適用問題,涉及刑事責任認定部分,不是選務機關所掌範疇,由司法機關依法辦理,選務機關從未對此做過任何評論。
中選會指出,有心人士不斷造謠指「中選會曲解法律」、還做了有關刑事責任如何適用的差別認定,這類論述顯然是「法盲行為」,與事實不符。
中選會並提及,有心人士不斷造謠中選會查對各罷免案的「往生者連署」名單不公,這也是造謠;不過以罷免案舉例,依法可藉戶役政資訊系統比對,並查出「往生者連署」名單者,為各縣市政府戶政事務所,並非各地選委會或中選會。
中選會表示,另有網友認為「往生者連署」或「偽造連署」未觸法,或偽造文書僅是輕罪、妨害罷免也不是重罪,只要選務機關有除錯即可,這同樣屬於「法盲論述」;罷免案若有「往生者連署」或「偽造連署」,代表有人可能已涉及犯罪行為,應由司法機關偵辦,並非各縣市戶政事務所或選委會「單純除錯」即可。
立法院去(2024)年12月20日通過《選罷法》修正案,明定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應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政院於今(2025)年2月2日提出覆議,立院在藍白立委人數優勢下,以60:51否決覆議案,總統賴清德在2月18日發布總統令,公告《選罷法》增訂第98-2條文,並修正第76、79、80及83條,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於公布日起算至第3天(2月2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