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防剴剴案重演!政院拍板「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 托育機構應保存影像

  • 發佈時間:2025/05/08 15:25更新時間:2025/05/08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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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新聞/防剴剴案重演!政院拍板「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 托育機構應保存影像
政院拍板「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圖/擷取自行政院開麥啦-2 YouTube頻道)

即時中心/詹詠淇報導

台北市保母姊妹劉彩萱、劉若琳涉嫌將1歲大的男童剴剴虐死。為完備托育服務體系的管理與輔導機制,建構完善的照顧環境並提升服務品質,行政院會今(8)日通過衛生福利部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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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孩子是國家未來的希望,支持家庭妥善照顧幼兒,是政府應盡的責任。因此,本次制定「兒童托育服務法」,完備托育服務體系的管理與輔導機制,以建構完善的照顧環境並提升服務品質,讓兒童能夠安全健康的發展與成長。

卓榮泰指出,兒童托育首重身心的安全保護與照顧,請衛福部加強跨部會資源整合連結,並與地方政府及民間密切合作,嚴格把關托育相關人員的資格條件及場域安全維護,避免意外或不當對待的發生。

衛福部表示,自2018年至2024年3月公共托育設施自98處成長至502處,提供準公共托育服務的私立托嬰中心自662家成長至1,130家,居家托育人員(保母)自1.77萬人成長至2.31萬人,家外送托率自9.43%成長至26.95%,均大幅成長。故有必要建構完善輔導與管理機制,以促進整體托育服務品質提升,確保受托兒童及家長權益。

衛福部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自2021年起邀集政府機關、專家學者、兒福團體、托育團體、家長團體及利害關係人等代表,歷經4年共召開達40次會議及4場分區公聽會,蒐集多元意見與充分溝通對話後審慎討論定案,讓法案制定更為周延完善。

衛福部說明,兒童托育服務法共6章78條,法案聚焦在整體托育服務制度的完善建構,共包括五大重點

一、提高居家托育法律位階及執業資格

現行居家托育服務之輔導與管理機制訂於授權辦法,法律位階不足;加以居家托育人員獨自照顧受托兒童,資格規範應更加嚴謹。故於專法明訂「居家托育」專章,提升法律位階至母法,透過源頭把關限縮居家托育人員資格,刪除僅需受訓即可執業者。

二、強化托育機構透明度及管理規範

家長反映托育機構未充分揭露資訊,難以獲知機構品質良莠;加以托育機構接受政府經費挹注,惟未強制要求其財務管理規範。故於專法明訂托育機構應將人員資格、收托人數、收退費項目等資訊,更加公開透明;並規範托育機構設置專帳及會計帳簿憑證相關規定。

三、強化不當對待(照顧)案件處理機制

地方社政主管機關調查受托兒童遭不當對待(照顧)或兒虐事件,運用中央訂定的調查處理流程及原則,未入法規範;又托育機構發生兒虐案件時因影音資料毀損,致無法釐清真相;另社會大眾期待政府加重處罰違法托育機構,以嚇阻不肖業者。故於專法將現行運作機制法制化,建立事件調查及審議機制;並規範運用網際網路儲存監視影像及影音資料,異地備份保全證據;以及提高違法人員及機構處罰強度。

四、因應家長需求提供多元化托育型態

公共托育家園自2017年推動迄今已逾8年,未有明確法源;家長所處環境及就業需求,難以尋覓彈性多元之托育服務。故於專法將公共托育家園正名入法,以完備法制化管理與輔導;並訂定社區互助式、部落互助式及職場互助式托育型態,提供家長多元選擇。

五、加速布建公共托育資源以回應家長期待

現行公有不動產採地價稅及房屋稅計收年租金,造成政府經費負擔;加以托育機構使用學校辦理者須變更使用執照,不利快速推動布建。故於專法放寬公有不動產以無償方式提供非營利性質法人使用;並定明運用學校餘裕空間辦理托育機構,免予變更使用執照之規定。

衛福部強調,政府制定重大法案均會以民意為依歸,因此,兒童托育服務法立基於建構完善輔導與管理機制,以促進整體托育服務品質提升,確保受托兒童及家長權益,並回應社會大眾對於政府積極作為之期待,更是開創未滿2歲兒童照顧制度的新里程碑,期盼全國托育服務提供者能與政府及家長一同努力,三方共創雙贏。

草案要點:

(一)第一章「總則」

本法之立法目的、用詞定義及各級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召開托育服務諮詢會議及其組成;托育服務核心原則及其內容、政府對收托對象得予補助及對辦理托育服務績效卓著者得予獎勵。(草案第1條至第10條)

(二)第二章「居家托育」

提供居家托育服務之資格條件及登記;居家托育服務人員應依主管機關訂定之項目與基準收取及退還費用;居家托育服務人員於有收托事實期間應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並應與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簽訂書面契約;配合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所提托育服務及方式內容之意見提供說明之義務。(草案第11條至第17條)

(三)第三章「托育機構」

托育機構之種類及其設立應經許可;托育機構收托兒童之年限;托育機構之管理、評鑑、收取及退還費用之依據;托育機構應就托育服務之權利義務關係簽訂書面契約;托育機構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並傳送攝錄影音資料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建置之網際網路系統儲存;公開所提供托育服務相關資訊與配合說明托育服務方式及內容。(草案第18條至第35條)

(四)第四章「托育相關人員之資格與義務及托育服務之管理」

居家托育人員、托育機構之負責人、主管人員與托育人員之消極資格及進用規定;托育相關人員涉有本法所列違法事件之調查與審議;托育專業人員應定期接受托育專業知能研習及兒童基本救命術訓練等;托育服務爭議事件調處;依本法取得托育相關人員個人資料與其蒐集、處理及利用。(草案第36條至第56條)

(五)第五章「罰則」

托育相關人員、托育機構違反本法規定之處罰。(草案第57條至第72條)

(六)第六章「附則」

已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尚未取得服務證書者依本法擔任居家托育人員之落日規定;依本法發給托育服務相關證書免徵規費;主管機關人員執行本法所定職務應出示證明文件;明確本法及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之適用關係。(草案第73條至第7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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