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部中心/黃毓倫、林賢明、李柏瑾 台中報導
台中市潭子區,有民眾發文反應,有人拿著綠色手電筒,在路上對著騎士亂照,有人突然被強光照到眼睛,立刻舉手遮擋。畫面曝光後,警方說這樣的行為,可能已經觸法,而醫師也說,強光照射眼睛,會造成暫時性的光損傷,對正在開車騎車的用路人來說,非常危險!
晚上六點多下班時間,民眾開車在路口停等紅綠燈,突然看到對面一陣強光照過來,定睛一下尋找光源,原來是有行人,拿著綠色手電筒,在大馬上亂照,騎士被強光刺激到受不了,直覺反射動作用手遮擋。
機車騎士(非當事人):「在行進當中被射到眼睛,一定會影響行車的視線,(你會不會生氣)我會生氣,會覺得很不舒服。」
機車騎士(非當事人):「我會把鏡子反射回去,讓他知道一下那個感受。」
綠色光束亂亂照,發生地點,就台中市潭子區,引發騎士一片罵聲。只是這個人為什麼要拿著手電筒,在路上亂照呢?有人妨礙他通行嗎?
附近民眾:「他會很像就是,交通警察這樣感覺就說,他就會幫你指揮交通之類的,有時候就拿著那個手電筒,不然就是那個雷射筆,在那裡照來照去的,有時候是拿著那個,閃警示燈的那一種出來,要不然就是拿著一個,擴音喇叭這樣子,在那裡沿路亂叫。」

民眾對這樣的行為感到不堪其擾,而醫師也說行車中眼睛瞬間照到強光,非常危險,可能會影響視覺判斷。
台中醫院急診科醫師林逸婷:「如果眼睛照到一個,暫時性的強光的話,那有可能會引起一個,暫時性的眩光,或者是視網膜可能會造成,一個暫時性的光損傷,那這個情況之下呢,可能會引起的症狀就像包括,有一些暫時性的視覺的異常。」

大雅分局偵查隊副隊長何嘉熙:「如該雷射光束具有傷害性,其行為將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得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以下罰鍰。」
假設雷射光束造成受害人眼睛傷害,還可能涉及傷害罪,如果持續擾亂公共通行,還可能觸犯公共危險罪或者強制罪!千萬不要亂開玩笑,用強光亂照別人,小心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