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陸委會查旺中惹議 沈伯洋:依法辦理以國安為重

  • 發佈時間:2025/06/02 12:47更新時間:2025/06/02 12:48
  • LINE
    FACEBOOK
    TWITTER
    COPYLINK
快新聞/陸委會查旺中惹議 沈伯洋:依法辦理以國安為重
民進黨立委沈伯洋說明,陸委會調查旺中媒體集團,是維護國家利益、依法處置。(圖/民視新聞)

即時中心/蔣巧薇報導

陸委會調查旺中媒體集團一事,社會上意見分歧,部分民眾質疑,政府此舉形同執政黨干預媒體運作,恐有侵犯新聞自由之虞;但也有輿論指出,部分節目內容確實曾被截取為短影音,流傳至中國,淪為對內對外宣傳的工具,引發國安與資訊戰相關疑慮。對此,民進黨立委沈伯洋表示,依法辦理。

更多新聞: 快新聞/天氣再轉不穩!梅雨鋒面明將至 氣象粉專曝滯留影響到「這天」

針對陸委會調查旺中媒體集團一事,民進黨立委沈伯洋表示,陸委會今(2)日,相關的查處應該是根據兩岸條例第33條之一,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台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

沈伯洋指出,兩岸條例第33條之一授權雖廣,但陸委會本身長期人力與資源不足,難以全面查處,這也導致部分在野黨主張刪減其預算。他進一步說明,與中國黨政軍相關單位進行合作的個案眾多,陸委會目前僅能針對重大、具體個案進行處理。

沈伯洋強調,陸委會此次針對旺中媒體集團的調查行動,乃依法辦理,但根據現行法規,即便查證屬實,處罰仍僅限於金錢罰鍰,處置力道有限;對此,沈伯洋說明,應主張國安實法,並舉出自己提出的版本,若台灣區任何法人、團體、機構、單位等,與箏國黨政軍進行合作,並做出任何特定行為之實,是需要負起刑責的,但此法案因受到在野黨阻止未能通過。

另外,新竹雙罷發言人林志潔也指出,固然憲法上有新聞及言論自由,但卻是用形式的罰則來處毀謗的行為,由此可見連個人的言論自由都有界限;新聞媒體自由有其保障的必要性,但並非完全呒有限制;林志潔也提到,中共屢次對台灣的統戰、文攻武赫等行為,皆是攻擊在先,因此陸委會是不得不管制,這只是正當防衛的手段之一。


更多新聞: 快新聞/好熱!5月熱傷害就診人次激增「比去年同期高2.5倍」 6/1再增1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