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最新!涉詐384萬助理費今遭起訴 陳怡君延押與否下午揭曉

  • 發佈時間:2025/06/03 11:37更新時間:2025/06/03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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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新聞/最新!涉詐384萬助理費今遭起訴 陳怡君延押與否下午揭曉
民進黨台北市議員陳怡君涉貪遭起訴。(圖/民視新聞)

首次上稿:06/03 09:24
更新時間:06/03 11:37(更新遭移送畫面)

即時中心/顏一軒、李美妍報導

最新消息!民進黨台北市議員陳怡君涉嫌自2019年起,以胞弟等4名親友名義,5年多來詐領300萬餘元助理費。士林地檢署今(3)日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陳怡君,並將全案移審至士林地院,預計將於下午召開延押庭,決定是否繼續羈押或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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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檢調查,陳怡君在擔任13、14屆台北市議員期間,涉嫌在聘書上偽造簽名等模式,詐領助理費384萬8568元,並透過多次轉帳後挪為己用,且以現金領出,藉機製造金流斷點。

此外,檢方也查出,陳怡君還以建商顧問費的名目收賄70萬5894元,隨後施壓北市府特定局處,因此另案起訴她與陳的議會辦公室主任張惠霖。

士檢今偵查終結全案,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名,起訴陳怡君等7人,並將全案移審至士林地院,預計將於下午召開延押庭。

以下為士檢起訴書全文:

本署檢察官林思吟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偵辦臺北市議員即被告陳○君等詐領助理補助費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檢察官認被告陳○君、張○霖、洪○涵、賀○及張○蓉等5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罪嫌。被告陳○君及張○霖等2人,另涉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及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罪嫌。被告胡○良及高○義等2人,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之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嫌,均依法提起公訴。

簡要犯罪事實:

一、詐領議員助理補助費部分:陳○君係臺北市議會第13屆、14屆議員(自民國107年12月25日迄今),張○霖自109年間起擔任陳○君之公費助理及市議會研究室主任,洪○涵、賀○及張○蓉分別為陳○君與張○霖之親屬。陳○君、張○霖、洪○涵、賀○及張○蓉均明知公費助理薪資並非議員薪資之一部分,而係議員公費助理在職務上取得之報酬,必須有實際聘用助理之事實,始得提報該助理,由該公費助理核實受領公費助理補助款,其等竟共同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聯絡,陳○君及張○霖另基於偽造署押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洪○涵、賀○及張○蓉,提供其等所有銀行帳戶等資料,陳○君及張○霖則在聘書上偽簽洪○涵、賀○及張○蓉之簽名,再由張○霖及不知情之助理楊○綺(另為不起訴處分),製作洪○涵、賀○及張○蓉等3人擔任公費助理之不實事項文書,報送臺北市議會,致使臺北市議會辦理公費助理聘用業務及出納業務之公務員陷於錯誤,撥付該等公費助理可支領之費用等款項入該等人員之帳戶,以此方式,共詐領新臺幣(下同)384萬8,568元,張○霖則於款項每月匯入後,以現金領出藉以製造金流斷點,再存入其友人所申設之帳戶後,於111年間,由張○霖指示該友人開立支票予不知情之張○蓉,再將支票存入張○蓉之帳戶,用於繳納張○霖及陳○君承租住處之房租,又自張○蓉帳戶內,提領現金存入張○霖所申設之證券交割帳戶,用於買賣股票,藉此隱匿不法所得,且規避司法機關查緝,掩飾洗錢犯行。

二、交付賄賂及收受賄賂部分:胡○良係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品○營造公司)、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品○建設公司)及品○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品○資產公司)負責人及實際負責人,高○義則係品○建設公司之董事兼總經理。胡○良及高○義明知陳○君係臺北市議會議員,屬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且以議員辦公室名義,通知相關單位辦理現勘及協調,可加速辦理渠等經營之品○建設公司、品○營造公司,位在臺北市大同區「品○傳承」建案之建築執照、行道樹遷移、污水審查、道路開挖許可及工地臨時用電許可等事務,胡○良及高○義竟共同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及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高○義經胡○良同意後,通知品○資產公司會計以品○資產公司「顧問費」之名義,每月匯款至張○霖指定帳戶。陳○君及張○霖則共同基於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期約、收受賄賂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2年8月間起,由張○霖提供他人之銀行帳號予高○義,自112年8月迄114年2月,每月收取3萬9,207元至3萬9,219元之款項,再由張○霖提領後交予陳○君使用,合計收受賄賂70萬5894元。陳○君及張○霖則先後協助品○建設公司以關說、協調、辦理現勘等方式,向臺北市政府審核及施工單位施壓,作為收受賄賂款項之對價。上述款項匯入後,張○霖再以現金領出藉以製造金流斷點,以此等方式收受、持有或使用該特定犯罪所得而為洗錢行為。

參、涉犯罪名:

一、詐領議員助理補助費部分:被告陳○君、張○霖、洪○涵、賀○及張○蓉,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罪嫌。被告陳○君及張○霖另涉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

二、交付賄賂及收受賄賂部分:被告陳○君及張○霖,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被告胡○良及高○義,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之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嫌。

肆、犯罪所得及沒收:本件犯罪所得384萬8568元及70萬5894元,依法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伍、其他說明:前開詐領議員助理補助費案件,有關被告楊○綺及陳○德部分,檢察官均認犯罪嫌疑不足,依法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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