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波罷免案7月26日投票。中選會說,投票日當天不能有罷免或助選活動,而罷免活動期間自7月16日至25日止,這段期間的每天上午7時前或晚間10時後不得進行公開罷免活動。且自7月16日起至投票截止前不得散布、評論罷免民調。
24個國民黨立委與遭停職的新竹市長高虹安罷免案將在7月26日投開票。
中選會今天透過新聞稿說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的相關注意事項並指出,這波罷免活動期間自7月16日至7月25日止,政黨及任何人不得在這段期間的每天上午7時前或晚間10時後從事公開罷免活動。但不妨礙居民生活或社會安寧的活動,不在此限,像網路或媒體播送支持或反對罷免宣傳廣告,不受時間限制。
中選會說,政黨及任何人不得在投票日從事罷免活動,因此投票日當天凌晨0時起,各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路等都不得有任何支持或反對罷免的宣傳廣告。
針對民意調查資料發布,中選會說,政黨及任何人自罷免案宣告成立起至投票日前10天所發布的罷免民調資料,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誤差值及經費來源。但若由領銜人或被罷免人自行推估,不在此限。
中選會也說,政黨及任何人自投票日前10天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罷免民調及其他各式具民調外觀的資料。
對於罷免宣傳廣告與新聞報導等,中選會指出,廣播電視得有償提供時段,供罷免案領銜人或被罷免人進行罷免案宣傳;在罷免相關議題的論政、新聞報導或邀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參加節目應公正公平對待。至於公共廣播電視台及非營利的廣播電視等不得播送支持或反對罷免的宣傳廣告。
此外,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路或其他媒體刊登播送的罷免廣告,應在廣告敘名刊播者、出資者及其他相關資訊;不得接受外國、大陸與港澳相關個人或機構直接或間接委託刊播。
中選會說,領銜人、被罷免人及為罷免案助勢者、罷免案辦事處負責人及辦事人員的罷免言論,不得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或觸犯其他刑法規定的罪。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