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發生於94年間的勁永股市禿鷹案,金管會檢查局前局長李進誠被控洩漏勁永國際調查秘密,協助股市炒手高價放空,並利用媒體釋出利空訊息牟利,全案纏訟20年,高院今(5)日更五審宣判,李進誠被依圖利罪由一審的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改判為4年5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發生於94年間的勁永股市禿鷹案,金管會檢查局前局長李進誠被控洩漏勁永國際調查秘密,協助股市炒手高價放空,並利用媒體釋出利空訊息牟利,全案纏訟20年,高院今(5)日更五審宣判,李進誠被依圖利罪由一審的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改判為4年5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
高院判決同時裁定,李進誠須接受電子手環之科技設備監控,並應於每日18時至21時,在台北市松山區慶城街居所前,持用個案手機拍攝自己面部照片並同步傳送至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可抗告。
高院認定的犯罪事實為,李進誠自94年1月3日起至同年7月12日止,擔任金管會檢查局長職務;94年3月10日批核金檢局稽核劉淑芳所擬有關勁永公司與子公司之資金往來異常簽呈,得知勁永公司涉嫌與子公司做假交易,偵查機關將於近期內發動偵查,甚至可能執行搜索,竟於94年3月11日凌晨1時,在台北市中山區「梵谷酒廊」,將該金融檢查秘密及偵查秘密洩漏予友人林明達、陳俊吉,致林明達、陳俊吉因此得以高價放空勁永公司股票。
李進誠與聯合報記者高年億相約,由高年億於94年3月15日下午4時48分前往金檢局,李進誠則將劉淑芳所擬勁永案簽呈內容洩漏給高年億,供其引用在94年3月16日聯合報A5版勁永公司遭證交所及檢調偵辦之獨家報導上,致勁永公司股票連續下跌,使林明達、陳俊吉得以低價回補勁永公司股票,進而獲利。
李進誠於94年4月22日核閱證交所送閱之勁永公司股票各時期信用交易前20 名至前300名之投資人明細表時,發現林明達排名其中,竟於5月6日晚上至翌日凌晨間,在台北市信義區「JOYCE招待所」,將此事告知林明達,並詢問林明達與陳俊吉放空勁永公司股票之人頭戶姓名,再於5月16日晚間,在台北市大安區「非常好餐廳」,將其從明細表文件所抄錄人頭戶之日期、券出張數、券入張數、市場百分比、排行名次等資料之小紙條交付林明達。
合議庭審認,被告當時擔任金檢局局長,職司全國證券、銀行、保險等金融檢查之責,其職務對於民眾之影響力甚大,民眾對於其公正性及廉潔性之期待較高,其亦曾任高檢署檢察官,屬於法律專業人士,深知金融檢查秘密及偵查秘密之重要性,其違反義務之程度較高。
被告洩漏職務上應保守之金融秘密、偵查秘密予友人林明達、陳俊吉及記者高年億,由官員與股市炒手合組禿鷹集團,再利用媒體報導放出利空消息,以此方式牟取暴利,影響企業正常籌募資金之管道,廣大散戶投資人亦將血本無歸,且被告所為使林明達、陳俊吉分別獲取高達新台幣889萬1423元、471萬7549元之鉅額不法利益,嚴重損害金融秩序及經濟發展。
又被告於偵查及歷次審理中始終否認犯行,不僅撇清洩密、圖利之行為,甚至將洩密一事歸責於他人,有推諉卸責予他人之情,犯後態度不佳,毫無悔改反省之意。
但是考量被告並無前科,且具備社會生活所需之知識水準,較容易回復正常生活,復有穩定之經濟來源,家庭支持系統良好,社會復歸可能性非低,量處有期徒刑4年5月,褫奪公權3年。
此外,合議庭審酌被告家人俱在國外,有潛逃出境之經濟能力。檢察官於94年10月18日偵查中僅對被告具保100萬元並限制出境出海,惟被告具保至今已近 20年,隨著時代變遷,強制處分亦應為相應調整,參酌現代之物價水準及經濟水平,具保100萬元已不足以確保被告日後必能到庭或到案執行。
合議庭認被告犯圖利罪而判處有期徒刑4年5月,刑度非輕,一旦判決確定即必須執行徒刑,是被告犯圖利罪之定罪可能性已隨訴訟程序之推進而提高,其畏罪逃亡、躲避執行之機率亦相應昇高。
所以命被告應自114年8月5日起至115年8月4日止,遵守接受電子手環之科技設備監控,並應於每日18時至21時,在台北市松山區慶城街居所前,持用個案手機拍攝自己面部照片並同步傳送至科技設備監控中心。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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