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民眾黨內賊慘了!連3次偷黨部攝影器材變賣 判決出爐

  • 發佈時間:2025/08/08 16:59更新時間:2025/08/08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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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新聞/民眾黨內賊慘了!連3次偷黨部攝影器材變賣 判決出爐
白衣男子拿出相機和鏡頭準備賣出,而這些贓品竟是民眾黨黨產。(圖/民視新聞資料畫面)

即時中心/高睿鴻報導

去(2024)年9月、10月間,民眾黨驚傳「內賊」盜竊案,原任職於黨部擔任影音專員的王宥升,竟到3樓黨部辦公室,竊取價值高達25萬的攝影器材變賣。台灣民眾黨發現攝影器材遭竊後,立即報警逮人,將王男移送地檢署起訴。台北地院認定王男犯下3次竊盜罪,日前判他應合併執行10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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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被告王宥升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法官另在判決書中批評,被告有竊盜等前科,素行非佳;現在又不思以正當方式謀取財物,任意竊取他人物品,法治觀念淡薄,所為實屬不該;迄今也未能與告訴人徐子恩和解並賠償損失。

不過,法院也審酌他犯後坦承犯罪、兼衡被告自述離婚、需扶養2名幼子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併考量本案所竊財物價值、告訴人所受損害,暨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最終未給予最嚴厲的刑責,也給予易科罰金機會,以資懲儆。

判決書列出,王男總共盜竊5個鏡頭、1台相機主機,並且都在盜竊後的數小時內,馬上拿到附近店家變賣。法院指出,根據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另,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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