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雄一名男子與大陸女子於2000年7月登記結婚,並於同年9月在台灣完成結婚登記,雙方約定女子小萱來台與男子及其公婆同住。不料女子來台僅一週後聲稱外出訪友,卻從此音訊全無,長達24年未與男子聯繫。對此,男子也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判決書指出,該名大陸女子來台與原告及其父母同住在高雄市小港區,然而大約1週後,大陸女子聲稱其外出訪友即一去不返,男子苦等無著,迄今已有24年之久,期間雙方亦未有聯繫。
男子認為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婚姻名存實亡,遂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法院審理時發現,女子雖依法被通知出庭,卻未出現也未提出任何書面說明。
法院調查顯示,女子於2000年12月短暫入境台灣14天後離境,之後未再入境,也無相關收容或遣返紀錄。
法官根據民法規定指出,若婚姻因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夫妻一方可請求離婚,且該事由應由對方負責。考量雙方已分居逾24年,女子未展現維繫婚姻的意願,夫妻共同生活的目的已無法達成,婚姻基礎已經瓦解,僅剩形式。
最終法院判決支持男子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請求離婚,認為其主張符合法律規定,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