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贈2支霜淇淋逾期被退 嘉義男大生不服告超商討330元敗訴

  • 發佈時間:2025/08/12 17:44更新時間:2025/08/13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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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贈2支霜淇淋逾期被退 嘉義男大生不服告超商討330元敗訴

圖、文/周刊王
嘉義一名簡姓男大學生獲友人轉贈連鎖超商兩支霜淇淋商品券,因逾期未領取遭超商收回並退款給原購買者。簡男認為此舉違反禮券相關規定,向超商求償5倍懲罰性賠償共330元。嘉義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超商已於活動條款中載明商品逾期未兌換將退款至原購買者會員錢包,並未侵害簡男權益,因此駁回其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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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一名簡姓男大學生獲友人轉贈連鎖超商兩支霜淇淋商品券,因逾期未領取遭超商收回並退款給原購買者。簡男認為此舉違反禮券相關規定,向超商求償5倍懲罰性賠償共330元。嘉義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超商已於活動條款中載明商品逾期未兌換將退款至原購買者會員錢包,並未侵害簡男權益,因此駁回其訴。

2024年9月,簡男友人以會員身分花98元購買某連鎖超商推出的「霜淇淋買2送1」優惠,並透過「轉贈功能」將其中兩支轉贈給簡男,兌換期限至同年10月10日。然而,簡男逾期未兌換,超商依規收回商品並將款項退回原購買者的會員錢包。

簡男主張,超商消費權益說明,「消費者購買商品後轉贈予他人時,贈送人視同已兌換該商品」,因此原購買人已失去所有權,雙方消費關係已消滅。他認為此預售商品服務屬禮券性質,應適用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規定,不得設定使用期限。

超商則辯稱,此活動為行之有年的寄杯優惠服務,已於2018年獲經濟部函覆確認其適法性。服務條款明確記載,商品逾期未兌換時將退款至原購買者會員錢包,且活動標示「期間限定口味限量推出」,符合禮券因商品季節性特質而設定兌換期限的規定。

法院審理認為,超商已在消費權益中明確說明活動優惠權益及限制條件,並依約將款項退還至原購買者會員錢包,確實履行契約義務。超商並未因此取得不當利益,亦未侵害簡男權益,因此駁回其5倍懲罰性賠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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