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視論壇〉胡博硯-民主之盾》憲法法庭與立法院比大小嗎?

  • 發佈時間:2025/08/13 17:04更新時間:2025/08/13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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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視論壇〉胡博硯-民主之盾》憲法法庭與立法院比大小嗎?
憲法法庭。(示意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文/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胡博硯


最近,立法院法制局一份研究報告引起了多方的議論。因為去年立法院以國會改革的名義,修改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規定,而這個規定後來被憲法法庭判決認為多個法條違憲,只是這個憲法法庭宣告違憲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還可以再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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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先說明的問題是,這個是立法院法制局的研究報告,不是黨團或委員提案,就是個立法院法制局的研究報告,法制局每年都會針對不同的議題由研究員做研究,並提供委員參考。而研究報告也多會請學者專家與會提供意見,不過這個就是立法院法制局的研究報告,提供委員參考之用,並沒有實際的法律效果,事實上立法院法制局定位問題,此前段宜康委員就有討論過,段委員認為法制局都研究一些跟立法院無關的業務。但這次的「重複立法作為憲政對話-論國會立法權與司法違憲審查的界限」不僅是跟立法院有關,更直指目前的政治爭議。

憲法法庭對於去年國會改革法案做出的判決內容是大部分的規範是違憲,但這些違憲法的法律規範可否再修正,或者是怎麼修正,這其實是個大哉問。而背後深層的思考也是憲法法庭或者是之前大法官解釋的效力為何?這個卻是長久以來的爭議,簡單的來說,憲法沒有規定他們的效力為何?當然憲法沒有規定的事情何其多?不能單用一個憲法沒規定來說明一切的問題。回到權力分立的歷史,司法其實是三權中最晚出現的權力,因為司法的出現乃是在解決爭議,不過,司法雖然可解決爭議,但司法可以解決國家權力間的爭議嗎?事實上,以違憲審查的初始國美國為例子,違憲審查制度根本不在憲法當中,而是由聯邦最高法院創設出來的制度,因此在過去兩百多年間,這樣的判決到底能不能拘束其他兩個機關,就成為了一個長久的命題。

憲法法院不同於一般法院,最近發生的憲法訴訟法有關開會評議的爭議,其實在一般法院不會出現,不過,法院組織法也規定了,合議裁判案件,應依該法所定法官人數評議決定之的規定。也就是如果這個合議庭是三人組成,那缺一人是開不了庭的,但法院不會讓缺人狀況出現,他可以從其他法庭調派法官來參與審判工作。但這個問題在憲法法庭就是個問題,因為大法官不是終身職的法官,雖然有保障但僅及於任期的保障,而任期結束就得卸任,如果制度規劃不好,則就可能發生少人的狀況,而導致憲法法庭功能不彰。

而憲法法庭的判決也會跟一般司法不同,作為司法部門的一員,既然是法庭,原則上憲法法庭判決確實只有個案拘束的效力,這點或許是一般司法判決的特徵。但與一般法庭不同的是,法律還是得繼續運作下去,不會因為個案的判決而終止,而某些時候立法者訂的法律被認為違憲,不是因為該法律不需要,而是該法律訂錯。這樣子來說,反而立法者其實還是必須要有修改法律規定,以符合憲法的要求。但憲法法庭或者是大法官對於違憲法律的宣示方法,卻是在變動之中,最早其實只是宣示違憲,但宣示完後這個法律何去何從沒有說明。而其後慢慢的變為,宣示違憲並且明令何時失效,這樣立法者就有義務去修正法律。但怎麼修呢?後來大法官在部分判決中就有具體指示,應該要如何修正。甚至如果,在後來的決定上面,還會寫上,如果沒有修正,人民可以怎麼救濟的問題。

但某些方面說憲法解釋或者是憲法法庭判決的效力是立法者給的,你也很難說這是錯的因為憲法訴訟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判決,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並有實現判決內容之義務。憲法訴訟法確實是立法院訂的法律,不過這裡的拘束各機關原因為何,最重要的是因為憲法訴訟的判決正代表憲法的效力,而大法官扮演的乃是憲法守護者的角色,這點從以前到現在都被認同的,所以才會在憲法訴訟中確立它的拘束力。

我們尊重憲法法庭不是因為他做的判決多好多對,而是基於憲政體制的緣故,就像一般法院作為紛爭解決機制,你對判決不滿你也得接受,因為法院是最終的紛爭解決者。因此,如果我們對於憲法判決的內容,不當一回事,則必然會傷害憲法最高性的價值,而各機關基於憲法忠誠的原則,在未來修正法律的時候,除非有情勢變更等狀況出現,否則也要依循判決來修正,不然最終傷害的就是民主法治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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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胡博硯
責任編輯/EMERA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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