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維安憲兵共諜案 二審判決出爐

  • 發佈時間:2025/08/14 13:02更新時間:2025/08/14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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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維安憲兵共諜案 二審判決出爐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負責總統府維安有「天下第一營」之稱的憲兵211營的3名退、停役士官兵賴重宇、黎育爾、林裕凱,及曾在「第四軍」國防部資通電軍指揮部服役的上兵陳文豪,竟然都被吸收為共諜,多次以手機翻拍機密公文傳給吸收他們的黃姓台籍民間人士或中共情工人員,4人被台北地院分別判刑5年10月到7年不等,4人就量刑部分上訴二審;高院今(14)日宣判,除黎育爾減判1月刑期,其他上訴均駁回。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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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就黎育爾撤銷改判的理由指出,黎育爾就其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部分,於檢察官偵查中自白,並於原審審理時繳回全部犯罪所得新台幣66萬4100元。其於憲兵指揮部基隆憲兵隊訊問時,主動供出共犯,檢察官依其供述查獲共犯林裕凱。

合議庭審認,黎育爾同時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後段之減輕事 由。原審未審酌上情,僅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顯有未洽,自應由本院撤銷被告黎育爾關於原審判決的宣告刑暨其定應執行刑部分。

至於量刑方面,合議庭審酌黎育爾曾擔任憲兵中士,卻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並邀同案被告林裕凱共犯,所為危害國家安全,惟其犯後坦承犯行,繳交全部犯罪所得,並主動告知尚有共犯林裕凱,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6年5月。並與上訴駁回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7月。

其他駁回上訴的部分,合議庭指出,原審判決就被告4人業已審酌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審酌事由,並於理由內擇要說明,量刑並無違法或不當。至於被告4人均主張本件有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之適用。但是,審酌被告4人於本案之犯罪情狀,均非有何不得已之原因,客觀上亦無可憫之處。

再被告4人此部分犯行已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國家安全法第7條第7項規定減輕其刑,尚無即使量處最低處斷刑,猶嫌過重之情形,自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因此駁回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賴重宇104年8月間入伍,去年11月20日中士退伍;陳文豪於106年12月間入伍,於去年7月1日上兵退伍;黎育爾107年6月間入伍,於去年2月1日中士退伍;林裕凱110年8月間入伍,於去年8月間下士停役。

4人均分別於111年至113年之服役期間,以學長拉學弟轉介之方式相互介紹,分別以新台幣26萬至66萬元不等之酬勞為對價,先後將211營內及電指部所屬單位之非屬機密,但為公務上應秘密之軍中內部資料,透過現通緝中的黃琮壹轉交或直接交付予中共情工人員,時間分別長達數月。

賴重宇及陳文豪就其中一次行為,因向電指部所屬單位刺探公務上應秘密之資料,為該單位數名現役軍人所拒絕,而未得逞。

台北地院的判決分別是,賴重宇犯貪污罪、違反國安法,判刑7年、褫奪公權6年。陳文豪犯貪污罪、違反國安法,判刑6年5月、褫奪公權6年。黎育爾犯貪污罪,判刑6年8月、褫奪公權6年。林裕凱犯貪污罪,判刑5年10月、褫奪公權5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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