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渣男!激戰未成年少女搞出人命 竟不願負責只想「給她一點錢」

  • 發佈時間:2025/08/20 10:33更新時間:2025/08/20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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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新聞/渣男!激戰未成年少女搞出人命 竟不願負責只想「給她一點錢」
桃園有名男子與未成年少女性交、還導致懷孕,最終慘遭判刑。(示意圖/取自Pexels)

即時中心/高睿鴻報導

若對未成年少年(女)伸出狼爪,將受法律、道德輿論雙重制裁。桃園地院近日接獲1案,被告楊姓男子於2023年10月,不僅與年僅15歲的小女友發生性關係,且全程均未執行避孕措施。結果意外發生,少女去(2024)年1月得知懷孕,楊男卻不打算負責、只願給錢了事;法院審案後,依《對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性交》罪,判決有期徒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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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楊男於警詢自稱,首次與少女發生性行為,是在桃園八德、該女的朋友家中;而最後一次與少女發生性關係,時間、地點都已不記得;另又稱,2023年間與少女發生性行為的次數「忘記了」。故法院推斷,被告至少與少女發生兩次以上性關係。另,少女也向警方證稱,後來也有在楊男家中的房間性交,確認兩人應性交超過兩次。

判決書續指,2024年1月6日,由於少女發現,已經兩個月沒來月經,於是在母親陪同下赴醫療院所,經超音波檢查後得知已懷孕;隨後又知曉,已經懷孕8週以上,後來也決定生產,由少女獨立扶養。此事經醫療院所依程序通報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讓整件案情可以曝光。

不僅如此,楊男事後也似乎沒有悔意,於警詢時辯稱,不知少女未滿16歲;後來偵訊時才坦承,早已知悉少女15歲、並且是在7月14日生日。另外,他也坦言說,雖然自己的父母與對方父母協調,以兩人結婚的方式收場,但自己並不想與少女結婚、只願意「給對方一點錢」養小孩,可見其一開始即未打算對少女負責,亦未分擔為人父應盡之扶養義務。法官因此於判決書中批評,被告僅顧己一時性交之樂趣,不僅不採取全程避孕措施,可譴責性高;且玩弄少女不負責任之心態亟待矯正。

總結上述,桃園地院法官認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7條第3項,判決楊男8月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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