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時中心/徐子為報導
林男2023年3月間,駕駛登記於妻子名下自用小客車,到基隆市麥金路「全國新城加油站」加油,其員工誤將「95無鉛汽油」加入「限用柴油」的車輛,導致該車引擎受損,車主向加油站提告,法官判加油站要賠償維修費用及懲罰性賠償金共25萬9500元。
基隆地院法官指出,車主劉女提告主張,林姓丈夫2023年3月20日開她名下的自用小客車,至全國加油站公司的「全國新城加油站」加油,但員工誤將「95無鉛汽油」加入「限用柴油」的車輛中,導致該車引擎受損,依民法、消保法等規定,求償17萬3000元回復原狀維修費用、以及從事發當天至同年7月19日車輛維修期間代步費18萬1500元及懲罰性賠償金。
對此,全國加油站指出,《消保法》第51條關於懲罰性賠償金之規定,是為了促進企業經營者重視商品及服務品質,維護消費者利益,懲罰惡性企業經營者,併達嚇阻之效。
加油站認為,本件被告員工誤加油事件,非被告故意所致,且事後被告為維護原告權益及提升服務品質,已積極與原告聯繫,協助後續車輛之修復,亦支付維修費用給某企業社,並無所指消極不作為侵害情事。
法官審理指出,原告請求車輛修復費用17萬3000元於法有據,維修費用與加錯油事件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法官並指出,坊間加油站之加錯油品種類事件屢屢發生,廣為人知,被告應建立SOP(例如以牌示等書面向消費者確認油品之種類等),但被告並未為之,加錯油品種類不能說沒有過失,原告請求懲罰性賠償金於損害額0.5倍,即8萬6500元範圍內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