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時中心/高睿鴻報導
隨著我國逐步邁入超高齡化社會,越來越多家庭必將面臨遺產繼承問題。而民眾可能得注意,被繼承人死亡之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若有提領存款之情事,只要納稅義務人不能證明資金用途,則提領之存款,都應列入遺產申報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若於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出現舉債、出售財產、提領存款等情況;但繼承人對於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無法證明其用途者,那麼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都應列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生前因病住院期間,銀行帳戶被提領2000萬;查核後發現,已全數結購外幣,並匯至甲君的境外銀行帳戶。但向醫院查證,得知甲君住院期間已無意識,無法處理事務。縱使甲君配偶乙君表示,甲君的國內銀行帳戶存款,是由其提領、用以償還甲君境外債務,並提出甲君境外帳戶至繼承日時已無餘額佐證;然而,乙君無法提供清償債務及資金證明。
因此,該局便依法將該提領款項2000萬,併入甲君遺產總額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多數人都以為,只要在被繼承人生前提領現金,就不會被計入遺產。然而,如果是重病期間提領者,繼承人應保留相關憑證或單據,供稽徵機關查核;若無法提出證明,應依規定,併計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以免因漏報遭到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