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部/李洋代言爭議!提「五點說明」 運動部:上任前簽約合法、未來不參與宣傳

  • 發佈時間:2025/09/12 14:29更新時間:2025/09/12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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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部/李洋代言爭議!提「五點說明」 運動部:上任前簽約合法、未來不參與宣傳
運動部代部長李洋提出五點聲明,解釋上任前簽約的代言處理狀態。(圖/民視資料照)

體育中心/綜合報導

針對近日外界關注的運動部長李洋代言爭議,官方提出五點說明,指出部長相關肖像授權合約均於上任前簽訂,符合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可依法獲取合理對價。為避免爭議,李洋部長已主動解除所有上任前續約代言及活動,現存合約期間不會參與任何宣傳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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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部說明原文如下:

一、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第2項規定「前項經營商業,包括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擔任商業負責人,或依其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


二、 又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規定,「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三、 另銓敘部112年1月19日部法一字第11255291301號令規定,公務員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得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7項規定。

四、 依前述規定,公務員本就可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肖像權而獲取合理對價,而李洋部長相關肖像授權合約本是於上任前簽訂,並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因此依合約精神廠商本有權利走完合約內容。

五、 為避免爭議,李洋部長已於上任前主動解除所有已續約的代言和活動,至目前尚餘肖像授權合約,於執行期間不會參與任何站台等宣傳活動,俟合約完畢後,也不會再有續約跟新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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