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文/菱傳媒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監察院認定前原能會主委謝曉星(案發後免職)有性別歧視、言行不檢等行為,2023年間首度以「職場霸凌」為由提案彈劾,送交懲戒法院審理,合議庭17日判謝曉星罰款60萬元,理由稍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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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監察院認定前原能會主委謝曉星(案發後免職)有性別歧視、言行不檢等行為,2023年間首度以「職場霸凌」為由提案彈劾,送交懲戒法院審理,合議庭17日判謝曉星罰款60萬元。
懲戒法院指出,謝曉星於2016年5月20日至2023年1月11日間擔任行政院原能會(2023年9月27日改制為核能安全委員會)主任委員,應注意維護公務職場性別平權,並保護部屬不受不當騷擾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惟其未謹慎公正行使職權,而分別有違失。
首先,懲戒法院認定謝曉星有多次言行暴力,損及部屬人格尊嚴及惡化職場工作環境的行為。2020年10月9日原能會於華山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舉辦科普展,謝曉星只因細故,就在眾人面前大聲斥責該會主任秘書,及以「妳是我的秘書?還是他的秘書?」等語質問其機要秘書;2021年11月間,謝認為原能會國會聯絡組主任甫做完眼部白內障手術,即至立法院聯繫立法委員赴蘭嶼履勘核廢料事宜,觀感不佳,竟粗話怒罵該主任。
2022年1月28日,謝曉星認為已依規定請假的國會聯絡組女性組員,未依其指示於請假前一日向其面報,因而暴怒,並責罵其他辦公室部屬,不當造成同仁心理壓力;同年8月12日,謝不滿人事主管將其房間升等,竟於原能會舉行主管共識營,當眾斥責該主管及主秘,致主管落淚。
2020年起,謝曉星要求辦公室秘書中午陪同共餐,秘書畏於其權威不敢拒絕,且謝無視已爆發COVID-19疫情,於實施第三級警戒期間,未配合防疫規範停止室內不必要聚會,持續要求秘書中午共餐,不當損及部屬午休權益及惡化職場工作環境。
其次,懲戒法院表示,謝曉星任職期間,多次無正當理由,出現差別待遇的性別歧視行為;謝以機要秘書代表原能會門面、男性較陽剛、女性較為細膩等理由,僅進用年輕女性做為辦公室秘書,並屢次於秘書時,對求職者詢問星座、血型或婚嫁計畫等隱私事項;原能會國會聯絡部門同仁請假時,男性部屬僅須事先以通訊軟體告知,謝卻指示女性部屬請假必須事先當面報告。
第三,懲戒法院認為謝曉星基於權勢,對女性部屬有逾越公務及一般社交分際的騷擾行為,損害性別友善工作環境;謝與女性部屬談話時,有多次逾越社會生活禮儀的通常距離,身體過於靠近或碰觸,致有女性部屬須退步自保。
謝曉星靠近部屬時曾口出:「人說臺灣最美麗的風景是人」,並持續盯視或上下打量,致對方感覺噁心不適、壓力;與辦公室秘書相處時,謝會評論秘書的身材或衣著,且曾於原能會新進員工訓練時,以「好像少女」詞語形容女性主管。
懲戒法院審酌行政院專案調查小組的調查紀錄、監察院移送意旨所附相關證據,認為謝曉星確有移送機關所指的職場霸凌、性別歧視、騷擾女性部屬等違失行為,有違《公務員保障法》第19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3條、《性別工作平等法》、《就業服務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行為」規定。
懲戒法院審酌謝曉星身為政務官,位尊勢重,應為民表率,卻基於性別刻板印象,言行輕率,濫用權力地位,嚴重損害政府形象,應予以懲戒;考量謝的違失情節程度非輕,事後始終否認違失,評議後處罰款60萬元,可上訴。本案由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二庭承審,成員為審判長法官張祺祥、陪席法官周占春、受命法官黃麟倫。
上稿時間:10:05
更新時間:16:16(更新判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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