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會中心/李明融報導
情侶享受愛的交流是幾乎所有人都體驗過的過程,然而只要沒有遵守法律規範往往會有不好的下場,台中藍姓男子去年在社群平台上認識仍在讀高中的少女小花(化名),交往後10天發生性行為,事後竟拍下對方的裸照,因此挨告,當時案發小花距離成年剩下4天,綜合相關證據,最終法院判處1年2個月有期徒刑,沒收犯案用手機,可上訴。

判決指出,藍男在2024年5月20日於社群網站「Dcard」認識少女小花,兩人交往成為情侶,交往後10天,於6月1日在台中某旅館發生性行為,雖案發時小花已年滿16歲,但未滿18歲,距離成年還有4天時間,且藍男在事後竟拍下女方裸上半身的性影像,小花氣得提告,事後藍男遭依法送辦,但他矢口否認犯行,還辯稱當時小花已滿18歲,且雙方認識時,小花自稱已經26至27歲,還曾透露小男方8歲合理推論,已滿18歲,兩人在社群對話時,藍男曾問對方是否是大一生,少女當時回覆「今年大ㄧ」,儘管沒有更詳細的查證,但主觀上已經成年。

小花則稱有明確告知,當時是高中生,還表明在6月4日畢業典禮,且在6月5日滿18歲生日後要去考駕照,社群上個人簡介顯示生日為西元2006年6月5日,案發時距離成年,僅差距4天,因此男方的辯詞未獲採信;法官認為藍男已因妨害性隱私案,獲檢方緩起訴處分確定,仍不知收斂,再犯此案,且犯後犯行,犯後態度不佳,雖有調解意願,但小花不願調解,而無法成立,審理後將藍男依犯拍攝、製造少年之性影像罪,處1年2個月有期徒刑,沒收犯案用手機,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