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鹽綠能弊案 陳啟昱等3人獲交保

  • 發佈時間:2025/09/23 21:53更新時間:2025/09/23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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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鹽綠能弊案 陳啟昱等3人獲交保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國營事業台鹽實業轉投資的台鹽綠能公司被檢調查出利益輸送等弊端,在偵查中被羈押禁見的前董事長陳啟昱、前總經理蘇坤煌、鴻暉國際蘇俊仁,經台南地檢署依證交法之加重特別背信、加重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等罪嫌,台南地院仍裁定羈押禁見,並於7月22日裁定延押2月;由於期限將屆,合議庭聽取辯護人、檢察官意見後,認為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但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裁定陳啟昱以600萬元、蘇坤煌、蘇俊仁各以400萬元交保,3人均限制住居、出境、出海8月,並接受科技監控,不得與共同被告、尚未交互詰問完畢之證人有任何聯絡、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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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鹽綠能弊案 陳啟昱等3人獲交保 1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國營事業台鹽實業轉投資的台鹽綠能公司被檢調查出利益輸送等弊端,在偵查中被羈押禁見的前董事長陳啟昱、前總經理蘇坤煌、鴻暉國際蘇俊仁,經台南地檢署依證交法之加重特別背信、加重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等罪嫌,台南地院仍裁定羈押禁見,並於7月22日裁定延押2月;由於期限將屆,合議庭聽取辯護人、檢察官意見後,認為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但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裁定陳啟昱以600萬元、蘇坤煌、蘇俊仁各以400萬元交保,3人均限制住居、出境、出海8月,並接受科技監控,不得與共同被告、尚未交互詰問完畢之證人有任何聯絡、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可抗告。

合議庭裁定理由指出,被告3人所犯證券交易法之加重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加重特別背信等罪均為法定本刑有期徒刑7年以上之重罪,且被告陳啟昱業於偵查時已有逃亡20餘日之事實,又被告3人面臨重罪、檢察官具體求刑、請求宣告沒收高額不法利得及民事求償責任等等,依人性趨吉避凶之心態,顯然有逃匿以規避訴訟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是被告陳啟昱、蘇坤煌、蘇俊仁後續仍有相當理由逃匿以規避刑責之高度可能性。

且被告3人雖就部分客觀事實予以承認,惟均否認主觀犯意,且就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犯罪情節等,就彼此間、與其他共同被告、證人所述,多數未盡相符,而仍有待對質詰問之必要。

再衡以本件各被告及辯護人所聲請傳喚交互詰問之證人(含共同被告)並未全數交互詰問完畢,而被告陳啟昱曾擔任高雄市副市長、台鹽公司及台鹽綠能之董事長,被告蘇坤煌曾長期擔任台鹽綠能之總經理,被告蘇俊仁則現仍為鴻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等3人於本案均居於主導之地位,且對於待傳喚到庭交互詰問之證人實均具有一定影響力,故被告3人為脫免或減輕犯行,實仍有與共犯或證人勾串、滅證之可能。

不過,合議庭審酌,被告3人的羈押原因雖均仍存在,然考量辯護人所聲請、偵查中未曾到庭證述之證人,幾已傳喚到庭交互詰問完畢,復陸續傳喚偵查中已到庭具結之證人進行交互詰問中,且相關書證、電腦資料等非供述證據,業經檢、調於偵查中搜索時已扣押,故就被告3人所涉前開犯罪之相關事證已獲相當程度之保全,就串供、滅證之可行性與可能性已降低,從而審酌被告3人之犯罪情節,復權衡現有卷證資料、案件進行程度、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之公共利益,及被告3人之防禦權保障、人身自由受限制累計期間之私益等情狀。

合議庭認為,被告3人如能提出陳啟昱600萬元、蘇坤煌400萬元、蘇俊仁400萬元保證金,輔以限制出境、出海、限制住居、科技監控等命令,如此約束被告3人之行動、防止逃亡並降低串證之誘因,已足對被告3人形成相當程度之制約效果,得保全其到場接受日後之審判及可能之執行程序,而無羈押之必要,裁定3人交保。

不過,合議庭也諭知,被告3人於停止羈押期間無故不到庭、違反前揭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等事項,或違反本院所命其應遵守之科技監控等事項,得為再執行拘提或羈押之事由。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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