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主管脫口女下屬「穿比基尼露刺青」被認定性騷 法院:言詞已越界

  • 發佈時間:2025/10/17 15:18更新時間:2025/10/17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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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主管脫口女下屬「穿比基尼露刺青」被認定性騷 法院:言詞已越界

圖、文/上報

彰化一名女主管因在職場上對女性部屬發表不當言論,如「妳是不是要穿比基尼,大家才看得到妳的刺青」、「那妳以後都不能穿短裙喔」,被認定涉及「權勢性騷擾」。內部調查認為,她利用職務優勢發表帶有性別暗示的言語,已影響部屬工作尊嚴,最終被記一小過,三年內不得擔任性平講師,並須接受性平輔導。該主管不服,辯稱只是「善意關心」且程序有瑕疵,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遭彰化地院駁回,全案正在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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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書內容,該名女主管任職於彰化一所事務所,擔任主任職務。她在辦公室內,當眾對女性部屬發表不當言論,稱「妳是不是要穿比基尼,大家才看得到妳漂亮的刺青」,另在部屬提及自身因暈眩症不適時,脫口回應「那妳以後都不能穿短裙」。

原告在庭上指稱,該名部屬平時並不避諱展示胸前刺青,在現今提倡性別平權的社會氛圍下,提及「穿比基尼」僅屬隨口談論,並無不敬或冒犯之意;至於說「不能穿短裙」,則是出於擔心對方暈眩時可能走光,屬善意提醒。她強調,雙方皆為女性,言語間不存在性意圖或歧視成分。此外,原告認為調查程序有瑕疵,指相關單位未明確告知申訴內容,導致無法充分辯解,且調查時也未採納對她有利的證據。

被告則指出,整起調查過程由一名內部人資主管及兩名外部性平專家共同組成小組進行,程序公正且具專業性。調查結果顯示,原告於辦公室內以高聲量公開評論部屬身體隱私部位,已營造出具敵意與壓迫感的工作氛圍;此外,「不能穿短裙」一語明顯針對性別與穿著發表不當評論,且原、被害人平日並無深厚交情,該言論已逾越合理職場互動範圍。

彰化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在程序部分,原告於接受調查前,已透過副執行長明確知悉申訴內容及相關身分資訊,且在調查過程中獲充分機會陳述意見,並未遭限制發言或辯解權。法院指出,整體程序符合性平事件調查規範,難以認定存在重大瑕疵或程序不公情形。

此外,就言論內容是否構成性騷擾部分,法院依據「合理被害人標準」進行判斷。法官指出,原告提及「比基尼」的發言,明顯涉及部屬胸口以下的隱私部位刺青,且在辦公場合公然評論,與工作無關,欠缺必要性;而「不能穿短裙」一語出現在談論病情時,語帶揶揄,隱含暈倒時可能走光之意,具冒犯意味。法院並認定,雙方平日互動有限,關係並不親近,該等言論已足以造成不舒適及敵意的職場環境。

最後,法院就懲戒比例原則認為,該機構為推動性別平等的重要單位,對員工的職場言行自然應有更高標準。原告言論並非偶發,影響職場氛圍,記1小過及限制擔任講師等處分屬適當懲戒,並未違反比例原則。最終判決原告敗訴,全案正在上訴。(責任編輯: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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