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會中心/張予柔報導
中國籍陳姓女子為了來台打工賺錢,竟冒險行動,先透過仲介與台籍簡姓男子假結婚申請入境未果,後借用遠房親戚表姐的身分,偽造簽名跟指印,順利入境後隱匿19年才被查獲。高雄地院判她偽造署押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經減刑後為2月,得易科罰金並緩刑2年。

判決書指出,2005年4月,陳女與簡姓男子在中國登記結婚,同年8月申請以探親名義來台,但在移民署小港機場面試時被移民官識破是假結婚,當場遭駁回。為了再次來台,陳女竟動歪腦筋,她得知遠房表姐鄭女已與台籍孫姓男子結婚並定居台灣,趁表姐回中國時,向其借用身分證,以「團聚」名義提出申請,並順利取得入境許可。在申請過程中,她親手在文件上偽簽署名兩次,並按下指紋,讓移民署承辦人誤以為為本人,核發入境許可。

陳女抵台後立即隱匿身分,在台各地打工賺錢,長達19年未被發現。直到表姐夫過世,移民署在比對資料時察覺異常,展開調查,確認陳女冒用身分後,由於長期未到案,檢方發布通緝令,最終將她逮捕歸案。法院審理時,陳女坦承犯行。法官認為,她冒用他人名義入境,並偽造署押文件,已損害我國入出境管理制度的正確性,對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具有潛在威脅。然而,考量陳女無前科,且案件距今已近19年,期間未在台再犯其他案件,依法從輕判刑。法官最終判處陳女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2年,可上訴。法官指出,本案行為發生於2006年前後,雖然相關入出國及移民法歷經多次修正,但依「行為時法律」從輕原則,適用舊法量刑。至於公訴中另提的「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因追訴期已屆滿,亦不再另行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