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時中心/黃于庭、魏熙芸報導
隨著網路越來越發達,詐騙型態也日新月異,雖台灣詐騙犯罪已經呈下降趨勢,但是每月總財損仍達數十億元。行政院今(13)日拍板修正《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增訂被害人財損達1,000萬元以上者之法定刑,同時提高財損金額達1億元者之法定刑至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億元以下罰金;另也將犯罪行為人豪奢行為作為科刑參考。
考量新型態詐欺犯罪使被害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鉅大,現行詐防條例第43條尚難適切評價行為人惡性,發揮刑罰遏止犯罪效果。法務部指出,本次修正將詐欺犯罪造成被害人財損金額由500萬元下修為達100萬元者,即應以第43條罪名論處,並增訂被害人財損達1,000萬元以上者之法定刑。
此外,也將提高財損金額達1億元者之法定刑至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億元以下罰金。另修正第44條第2項,使詐欺犯罪均適用獨任審判,加速審判機關效能,適切發揮刑罰嚇阻犯罪及一般預防功能,貫徹嚴懲詐欺犯罪目標。
為加速填補被害人損害,促使已自首、自白之詐欺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達成調(和)解,避免行為人以籌措或分期支付相關款項為由,延滯訴訟及國家刑罰權之實現。本次修正詐防條例第46條、第47條,使自首及自白之詐欺犯罪行為人,必須在自首、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和)解之全部金額,始能獲得法院裁量減免刑責之寬典。
不僅如此,有鑑於詐欺犯罪行為人於犯罪後,在賠償詐騙被害人所受全部損害或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和)解之全部金額前,如仍享受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之生活,對於大多數詐欺受害之民眾極不公平,且有違國民法律感情。
因此,本次詐防條例增訂禁奢條款,修正第50條第2項,明定未賠償被害人所受全部損害之前,卻仍享受超過一般人生活情況,將作為法院於量刑時應注意事項,並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詐防條例修正草案已於今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法務部將持續配合後續法案審議作業,期能儘速完成修法程序,其所屬檢察機關持續積極偵辦查處詐欺犯罪,向上溯源追查,查扣犯罪所得,落實罪贓返還,貫徹打詐目標,以維護民眾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