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台北報導
監察院今(20)日表示,內政部繼續延用97年11月3日行政命令要求強制摘除原性器官,作為性別變更登記的申請要件,明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CEDAW及兩公約意旨,嚴重侵害人民身體權與健康權,監院通過監委紀惠容調查報告,要求內政部儘速檢討改進。紀惠容於調查報告中呼籲,行政院宜會同所屬機關強化社會溝通及教育,以消除社會對於跨性別者的偏見及歧視。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台北報導
監察院今(20)日表示,內政部繼續延用97年11月3日行政命令要求強制摘除原性器官,作為性別變更登記的申請要件,明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CEDAW及兩公約意旨,嚴重侵害人民身體權與健康權,監院通過監委紀惠容調查報告,要求內政部儘速檢討改進。紀惠容於調查報告中呼籲,行政院宜會同所屬機關強化社會溝通及教育,以消除社會對於跨性別者的偏見及歧視。
監院說明,內政部遲遲未依據CEDAW及兩公約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廢除或檢討該部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令,仍繼續延用此行政命令強制摘除原性器官作為性別變更登記的申請要件,忽視有性別變更登記需求者的困境與無援。
紀惠容指出,「強醫療模式」已被國際判決認定違反國際人權公約,全世界有近200國,其中約50國已不強制要求手術,至少20國採自由換證,亦即不需醫療或非醫療證明即可換證。
紀惠容說,各國性別變更登記的制度現分為3種:「強醫療模式」、「弱醫療模式」與「性別自我認同模式」。我國目前仍採行「強醫療模式」制度,紀惠容提到,為此行政院委託研究建議短期採「弱醫療模式」,建議長期採「性別自我認同模式」。
陳情人向紀惠容說,性別登記、反覆申請遭拒與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等救濟程序,讓他們飽受長時間、金錢與身心折磨,徒增訟累虛耗司法資源與基層戶政人員困擾。截至114年4月30日,訴訟進行中計5件,訴訟已裁判計7件,其中戶政事務所敗訴計6件,均已完成性別變更登記。
紀惠容表示,經調閱我國判決文書發現,多起判決認可以弱醫療模式申請性別變更登記。例如:110年9月23日北高行判決內容提到:「移除身體原有性器官,以剝奪其生育機能,傷害當事人身體健康之完整性……經參酌2家由精神科醫師鑑定等證據,原告已有獨立自主性別人格並持續相當期間而趨於穩定」;112年9月21日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如無法律依據,卻強制要求申請人必須接受移除原本外部性徵手術,涉直接傷害其身體完整性,嚴重侵害其健康權。
內政部97年11月3日行政命令規定變更法定性別需有「2位精神科醫師診斷書」與「已摘除性器官手術診斷書」。然而,現行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僅規範人民申請身分變更登記時需附證明,並無要求人民必須摘除原性器官。且我國迄今從未有規範性別變更的相關法律。在無法律依據下,僅由內政部發布上開行政規則,規範拘束各戶政事務所辦理性別變更登記之依據,紀惠容指出,這已明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
行政院與立法院過去均有專案研究報告指出,以行政規則限制性別變更顯屬不當,應儘快提出適切的法律草案。紀惠容批評,身為戶政中央主管機關的內政部迄今怠於作為,已違反憲法及國際人權公約。
紀惠容提及,鑑於強醫療模式現多已被認定違背國際人權公約及憲法,CEDAW及兩公約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早已指出,性別認同為基本人權,應廢除手術作為性別變更要件,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宜依國際人權公約規範意旨,並參酌各級法院穩定見解及國外做法,於不侵害人民身體權、健康權、人性尊嚴及人格權之前提下,准予人民性別變更登記的申請。
紀惠容在調查報告中呼籲,跨性別者態樣類型多元,所面臨心理或生理治療需求亦不相同,行政院宜會同所屬機關瞭解跨性別者所面臨的生活處境及需求,以提供適當社政醫療、法律扶助等資源挹注及支持,並強化社會溝通及教育,以消除社會對於跨性別者的偏見及歧視。
照片來源:Lemniscate L攝影/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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