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時中心/徐子為報導
內政部日前查出全台有5位村里長持有中國籍身分,要求地方政府依《國籍法》進行解職。內政部今(20)天表示,從去(2024)年11月發文後,4個鄉鎮市公所怠於辦理解職,地方政府也沒有盡到指揮監督的責任,內政部今年5月14日已依法,函送監察院查處。
目前涉具中國籍村里長公所,包括花蓮縣富里鄉公所、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臺北市松山區公所、新北市土城區公所、中和區公所等4單位。
內政部戶政司長陳永智說明,《國籍法》第20條禁止具「雙重國籍」國人擔任公職,目的是基於公職人員跟國家處於特別緊密的忠誠跟信任關係,要從制度上排除發生忠誠義務衝突的情形,這是對全體國人的一致規範。
內政部次長吳堂安說,這條法規不只針對原中國籍民眾轉換成中華民國國民者,而是泛指世界各國,只要擔任我國的公職,就是要放棄原來的國籍。「我們不會因為他是中配,就對他有不同的待遇,因為他已變成中華民國的國民,就要恪遵中華民國的法律。」
他也坦言,「若他窮盡一切辦法沒有辦法取得證明,這個部分並不是中華民國的問題」,這是當事人要回去跟母國要求,只要擔任我國民選公職,當然是要恪遵《國籍法》第20條的規定,且政府也給予一年時間檢具,否則地方政府跟公所須依照規定解職。
民政司副司長簡鈺珒說,內政部從去年11月29日就多次發函,促請地方政府跟公所依法辦理,地方處理時確實有一些疑義,並來函詢問內政部意見,內政部皆有函復,並多次強調應照國籍法規定處理。她強調,不管是公所、地方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依國籍法主管機關,也就是內政部的解釋辦理相關規定,地方政府沒有自行裁量的空間。
吳堂安補充說明,從去年11月29日到現在,因各地方政府都沒有依法辦理,所以內政部今年5月14日直接函送給監察院查處。行政機關如果應作為而不作為,有怠忽職權,就移送監察院查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