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時中心/温芸萱報導
立法院法制局近期釋出報告,建議我國旁系血親禁婚規定,現行6親等內不得結婚,恐造成婚姻無效、子女身分受影響。高雄一對夫妻婚後才發現雙方外祖母為姊妹,婚姻被判無效,引發社會關注。法制局指出,現代家庭結構疏遠,遠親間互動少,多數國家禁婚範圍不超過三親等,建議我國可縮至4親等內,並將違反禁婚規定的法律效果改為「得撤銷」,以保障婚姻自由、家庭穩定及子女權益。
立法院法制局近期公布一份聚焦「近親禁婚制度」的新研析,引發外界討論。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法制局指出,現行民法把「旁系血親六親等內」列為禁止結婚的對象,但在現代家庭愈來愈小、親族往來普遍變少的情況下,不少民眾根本搞不清楚遠房親戚的關係,一不小心就踩到紅線。
這份研析之所以受到注意,是因為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日前審結一件婚姻無效案件。判決內容顯示,一對夫妻在2018年完成結婚登記後,才從戶政資料發現雙方外祖母竟是親姐妹,兩人屬於旁系血親六親等。依照民法,這類親等之間不得締結婚姻,導致婚姻依法「無效」。
法制局表示,婚姻若被認定無效,會牽動繼承權、財產分配以及戶籍身分等一連串權益,更可能造成子女淪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不僅影響家庭運作,也牽涉到子女未來的權利保障,衝擊相當大。
根據法制局整理,台灣會把禁婚範圍訂到六親等,是在民國87年修法時考量「優生」因素。但放眼其他先進國家,多半只限制在三親等以內,立法比例明顯比台灣寬鬆許多。從國際趨勢來看,我國是否仍需維持這麼大的範圍,是值得重新檢視的地方。
除了禁婚親等的廣度,法制局也提到另一項更深層的問題:違反禁婚規定的法律效果。目前台灣採取「婚姻無效」制度,只要發現親等不符,婚姻自始不存在;反觀德國、日本等國家則是採「得撤銷」,也就是在特定情況下保留婚姻效力,對當事人與子女較有保障。
綜合這些理由,法制局建議主管機關可比照德、日以及我國同性婚姻立法經驗,把旁系血親禁婚的範圍調整為「4親等內」,避免造成一般人難以判別的情況,讓法制更貼近當今社會的人際實況。同時,也可考量將禁婚效果由「當然無效」改為「得撤銷」,讓相關法律關係更加穩定,減少對家庭與子女的衝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