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開庭要少年自搧耳光 12項違失遭撤職停止任用3年

  • 發佈時間:2025/11/24 19:00更新時間:2025/11/24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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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開庭要少年自搧耳光 12項違失遭撤職停止任用3年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已離職的苗栗地方法院女法官周靜妮,遭監察院彈劾長期曠職、多次延宕保護令案件,允諾被告不夜間訊問就可以交保,還致電恫嚇爭取親權的丈夫,將應保密的案件卷宗交給丈夫攜出影印,甚至當庭要求少年掌摑自己23下,經司法院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今(24)日宣判,周靜妮撤職,停止任用3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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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開庭要少年自搧耳光 12項違失遭撤職停止任用3年 2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已離職的苗栗地方法院女法官周靜妮,遭監察院彈劾長期曠職、多次延宕保護令案件,允諾被告不夜間訊問就可以交保,還致電恫嚇爭取親權的丈夫,將應保密的案件卷宗交給丈夫攜出影印,甚至當庭要求少年掌摑自己23下,經司法院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今(24)日宣判,周靜妮撤職,停止任用3年,可上訴。

監察院彈劾指出,周靜妮於104年間值日辦理羈押案件時,在被告未拒絕夜間訊問之情形下,未即時到院訊問被告,反以電話指示值班法警與被告進行單方溝通,更以允諾交保作為換取被告同意不為夜間訊問之籌碼,無故延宕庭期,漠視羈押案件被告之權益,更造成法院調度、通知及訴訟進行之困擾。

又於110年3月19日為答辯自律案件之需求,逕命配屬之書記官向該法院檔案室借調卷證,且明知少年、家事事件審理不公開,而有保密義務,仍借調卷證並攜出法院外影印,致生卷證機密外洩之風險。

周靜妮亦於111年2月16日經司法院停職,於離職一個月後,皆未辦畢離職手續並完成移交工作,屢經法院催辦,皆置之不理,更出言威脅協助移交之人員,違反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17條之規定。

此外,周靜妮於任職法官期間更有多次曠職、延宕保護令案件處理之情形,亦不時有情緒失控,影響同仁辦公之狀況,更於承辦少年案件時,要求少年自賞巴掌及多次濫用職權之違失,均經法官評鑑成立在案。

懲戒法院審理後認為,周靜妮自陳身心長期受疾患所苦,卻未盡自律及自我管理責任,但不得以此卸免嚴重的違失責任,案經揭露後也僅坦承部分違失行為,未見反躬自省之心,所為已難再獲取人民信任,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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