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時中心/高睿鴻報導
台北地院今(27)指出,針對前國民黨立委廖國棟涉貪收賄案,已做出有期徒刑7年6月、褫奪公權3年判決。法院指控,廖國棟曾於擔任經濟委員會召委期間,涉嫌收受賄賂後,為數字雲端公司增資案保駕護航;本案另一被告孔祥科,為求增資案順利通過,交付現金70萬予丁復華(時任廖辦主任)、再轉交廖,作為廖國棟就公司增資案通過,所行使職務行為之對價。因此丁復華也被判1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孔祥科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
地院說明,被告廖國棟矢口否認犯行,但前國會辦公室主任被告丁復華、數字雲端公司顧問被告孔祥科,均自偵查起即自白犯罪。經審酌卷內事證,認廖國棟確有為數字雲端公司增資案,召集投審會、工業局等相關人員,進行協調會等職務上之行為;並以此為對價,與丁復華共同收受孔祥科交付之台幣70萬賄賂。
因此地院指出,復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證人保護法第2條第1款、第3款、第14條第1項、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後段等規定,並考量被告3人各自之犯後態度及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3人下列之刑:廖國棟有期徒刑7年6月,褫奪公權3年。丁復華有期徒刑1年4月,褫奪公權2年。孔祥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褫奪公權1年,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
以下為判決全文:
壹、判決結論:
廖國棟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復華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
孔祥科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貳、簡要事實及理由:
一、簡要事實:
(一)被告廖國棟係立法院第10屆立法委員(任期自民國109年2月1日至113年1月31日),於該屆立法院開議期間,擔任第1會期(期間自109年2月1日至109年9月17日)經濟委員會之召集委員;被告丁復華係時任廖國棟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主任,負責協助廖國棟問政、法案審查、提案及處理人民陳情等業務,於109年間亦為永詮藥業有限公司(下稱永詮公司)之負責人。被告孔祥科與廖國棟因均有參與中華民國青溪總會事務,故彼此熟識。
(二)105年6月間,經濟部核准中國浪潮集團之關係企業即香港商滙眾互聯網香港有限公司(下稱香港滙眾公司)在我國投資成立數字雲端有限公司(下稱數字雲端公司),資本額原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於107年9月間,香港滙眾公司欲增資數字雲端公司1億230萬元(下稱數字雲端公司增資案),遂向主管機關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下稱投審會)申請匯入與1億230萬元等值之外幣作為對數字雲端公司之股本投資,然數字雲端公司遭同業檢舉後,投審會遂於108年4月11日偕同經濟部工業局人員至數字雲端公司進行實地查訪,發現數字雲端公司疑存有從事非已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之正面表列營業項目,因而暫緩數字雲端公司增資案之審定。香港滙眾公司與數字雲端公司為免增資時程遭延宕,遂由數字雲端公司於109年3月1日與孔祥科簽訂顧問契約,由孔祥科接洽我國立法委員就數字雲端公司增資案進行處理,孔祥科即於109年4月27日,向廖國棟請託協助讓數字雲端公司增資案得以通過,廖國棟即將數字雲端公司增資案責由丁復華處理。
(三)孔祥科所請託數字雲端公司增資案,係屬投審會所掌理,而廖國棟係經濟委員會委員,自得對經濟部就數字雲端公司增資案行使質詢、監督、協調、函詢之法定職務權限,而丁復華係廖國棟國會辦公室主任,襄助廖國棟行使立法委員之職權,其等二人共同基於就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於109年5月至7月間,利用廖國棟身為立法委員之職務權限,就數字雲端公司增資案召開協調會以儘速通過增資資金審定,並要求經濟部工業局以專案輔導方式協助數字雲端公司調整公司營運,且向孔祥科索取賄款,作為前揭職務行為之對價。而孔祥科為求數字雲端公司增資案能順利通過,基於對公務員關於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總計交付現金70萬元予丁復華再轉交予廖國棟,作為廖國棟就數字雲端公司增資案通過所行使職務行為之對價。孔祥科先於109年6月19日交付10萬元賄賂予丁復華、廖國棟後,嗣後經濟部於109年7月23日,就數字雲端公司增資案核發審定函予數字雲端公司,孔祥科於109年7月30日交付賄賂尾款60萬元予丁復華、廖國棟。賄賂款項總計70萬元,丁復華從中分得20萬元,其餘50萬元為廖國棟所得。
二、本院除依丁復華、孔祥科之自白外,並綜合卷內全部證據後,認廖國棟、丁復華、孔祥科確有上開犯行。另說明如下:
(一)丁復華在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自白認罪,並於偵查中自動繳交犯罪所得20萬元,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另丁復華於偵查中供述與本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及廖國棟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本案之共同正犯廖國棟,經檢察官事先同意後,依證人保護法第2條第1款、第3款、第14條第1項規定,遞減輕其刑。
(二)孔祥科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其犯行,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量刑:本院依上開規定,並審酌廖國棟矢口否認犯行,丁復華、孔祥科均自白認罪等各自之犯後態度,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獲得之利益及其他一切情狀,經評議後,分別量處被告3人下列之刑:(1)廖國棟有期徒刑7年6月,褫奪公權3年。(2)丁復華有期徒刑1年4月,褫奪公權2年。(3)孔祥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褫奪公權1年,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
四、沒收:廖國棟所收受賄賂50萬元、丁復華所收受賄賂20萬元,均沒收。
五、本案得上訴。
參、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林虹翔、陪席法官張敏玲、受命法官林傳哲。
肆、本新聞稿內容如與判決原本不一致者,以判決原本內容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