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部中心/陳仕承、李柏瑾報導
位於台中火車站的公車轉運站,去年四月一名邱姓男子,在公車月台不慎踩空,導致左手腕骨折受傷,影響他開計程車,因此提出國賠,經法院審理,認為月台標線已從亮黃色,斑駁變暗黃色,無警示作用,加上光線不足,判市府需賠償30萬,全案仍可上訴。

穿白色上衣的邱先生拉著行李,在公車轉運站月台,一個不小心腳步踩空,整個人失去平衡,摔落地面,痛苦不堪,無法站起,當時後方公車正要進站,其他乘客衝上前舉手警示,擋下公車,過程十分驚險。意外發生在去年4月,邱先生從台北搭火車到台中玩,卻在公車轉運站,不慎踩空跌倒骨折,影響他開計程車要求國賠。

當事人主張市府交通局應賠償54萬,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月台與車道高低落差20公分,原本標線應為亮黃色,但實際卻是髒污斑駁,成暗黃色,幾乎與車道融為一體,沒警示作用,現場照明也不夠亮,因此判市府須賠償30萬2千多元。而邱男沒注意月台落差,也未查看地面,需自行負擔2成責任,不過整起事件,意外曝光,公車轉運站,標線太髒,光線太暗,隱藏危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