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時中心/高睿鴻報導
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因涉入多樁貪汙、政治獻金等案,近兩年官司纏身,備受國人矚目的京華城案、政治獻金侵占案,目前都還在審理階段。不過,柯文哲仍頻頻出招、試圖利用各種手段,說服國人相信他的清白;近日,他根據國會6月底新通過的《法院組織法》,聲請法庭直播。而台北地院審酌後,今(2)表示「准予實施公開播送」。
據悉,自12月11日以後,京華城案的所有言詞辯論,均會全程錄製,並上傳北院官網、司法院指定的連結等,提供所有民眾閱覽,並且會一直錄到宣判為止。
地院首先表明,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下稱本案)之被告,聲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3項,聲請就本案言詞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所為之錄音、錄影公開播送。本院審酌本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復為社會矚目之案件,公開播送尚無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對程序參與人及他人生命、身體、隱私、營業秘密或其他權益造成損害之虞。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地院另也表示,依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辧法第10條規定,實施公開播送以完整播送為原則,併考量本案被告等人經起訴之事實具相關連性,難以分割,除聲請人聲請部分,本院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3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就本案其餘當事人及參與人全案之言詞辯論及裁判之宣示,均公開播送。

不過,聲請方另也主張,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辧法第12條第1項,已經僭越《法院組織法》之立法意旨;柯文哲陣營之前也不斷強調,希望開庭過程現場直播,而非僅有事後公開播送。然而,地院此次也明確表示,該辦法並未悖離或遇逾越《法院組織法》。關於這項判定,地院全文如下:
聲請意旨另稱司法院所定之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辧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業已僭越前揭修正後法院組織法之立法意旨,不具效力等語。經查,司法院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9項授權訂定發布之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辧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公開播送之言詞辯論錄音、錄影,應於該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後播出」,觀諸該實施辦法總說明為「為免法庭錄音、錄影以即時公開播送方式,將致開庭過程中揭露之相關隱私、個資或其他機密資訊,無從為適當處理,而有外洩致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之虞,爰明定法庭錄音、錄影之公開播送應於該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後播出,及最遲應公開播送之時限。」
是以,上開規定係為避免法庭錄音、錄影以即時公開播送方式,致使參與訴訟程序者如有正當理由確信公開播送其錄音、錄影,有危害其生命、身體、自由、隱私、財產或嚴重影響審判公平性之情形時,無從為適當處理,致生難以回復之損害。因而規定於該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後播出,以便得以變聲、變像或其他無法直接識別該個人之方式處理。
復為避免公開播送時間延宕過久,同時於第2項規定最遲應公開播送之時限為該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後5日。業已衡平與公共利益之關係、審判程序之公平性、程序參與人及他人權益之均衡維護,難認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3項立法目的相悖離或逾越同條第9項授權範圍。從而,聲請意旨此部分之主張自難憑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