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桃園市八德區王姓男子與帶著5歲徐姓女兒的鍾姓女友同居,因細故持浴室內之玻璃製香氛罐打死鍾女,還帶著不知情的徐姓女童一起棄屍,桃園地院國民法官法庭依家暴傷害致死罪判王男應執行徒刑13年,王男及檢察官均上訴二審;高院今(4)日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可上訴。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桃園市八德區王姓男子與帶著5歲徐姓女兒的鍾姓女友同居,因細故持浴室內之玻璃製香氛罐打死鍾女,還帶著不知情的徐姓女童一起棄屍,桃園地院國民法官法庭依家暴傷害致死罪判王男應執行徒刑13年,王男及檢察官均上訴二審;高院今(4)日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可上訴。
王男是於113年8月27日上午6時許,與鍾姓女友因細故在同居住處浴室內發生肢體衝突,王男拿著浴室內的玻璃製香氛罐敲擊鍾之右額部及鼻樑位置,造成鍾受有右額部挫傷合併撕裂傷及鼻樑開放性骨折等傷害,並因頭部外傷導致創傷性腦損傷而死亡,王於確認鍾已無呼吸心跳後,帶著不知情的徐姓女童,一起將裝有屍體的橘色大塑膠桶移置自用小客車副駕駛座,駕車前往桃園市龜山區將屍體加以掩埋遺棄。
桃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認為,王男漠視法律使鍾女喪命,犯罪情節重大,且為掩飾罪行,竟埋藏屍體,行徑極其惡劣,但他事後主動自首,賠償60萬元,顯示有一定程度的悔意,依傷害致人於死罪判11年、遺棄屍體罪判2年10月,應執行13年徒刑。
檢察官上訴二審主張,原審漏未評價被害人頭部、上肢及腹部等傷勢,及被告於案發後打掃現場血跡、清除散落在地玻璃瓶碎片等滅證事實,以及被告於犯後迄今未與被害人母親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其量刑顯然過輕。
高院合議庭審認,原審量刑已詳細斟酌整體證據調查結果及全部辯論意旨,並無漏未評價或量刑過輕之情事。
王男則以原審認定被告犯傷害致死罪及遺棄屍體罪,且符合自首減刑規定,應先依法減刑後再為量刑,惟原審僅敘明得減刑之意旨,並未說明如何依法減刑,且量刑偏重,以至所量處之刑度與未曾適用減刑規定無異為由上訴。
合議庭則認為,被告所犯傷害致死罪及遺棄屍體罪,業經原審認定符合自首規定而減刑,且原審於處斷刑區間內,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受之刺激、生活狀況、與被害人關係,以及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犯罪後態度、社會復歸可能性,暨參酌被害人家屬之量刑意見等情狀而為量刑,難認有何違法或不當。駁回檢方及被告的上訴。
照片來源: 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更多CNEWS匯流新聞網報導》
【文章轉載請註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