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李男有公然猥褻前科,去(2024)年再度私慾難控,於花蓮太魯閣某知名飯店旁的一處沙灘,竟當眾裸露生殖器撫弄。其進行自慰行為當下,面朝一位正妹,受害女子當場目擊並拍照蒐證,隨後也報案提告。李男遭判拘役40天,可易科罰金;而正妹因當場目擊超噁場面、留下心理陰影,事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求償10萬元,豈料卻因「這1原因」遭法院駁回。
判決書指出,李男2024年12月1日下午,在太魯閣地區某飯店外的沙灘旁,竟於光天化日之下裸露並進行自慰猥褻行為,被一名女子當場目擊並拍照蒐證。由於現場屬不特定民眾得以共見共聞的公共區域,行為明顯構成公然猥褻,女子隨後報案提告。

李男事後坦承犯行,且案發照片與現場影像亦足以佐證。法官認為事證明確,李男於公共空間任意滿足私慾,行為明顯違背社會善良風俗。法院最終認定李男犯下《刑法》第234條第1項公然猥褻罪,考量其犯後態度、素行紀錄以及並未與被害人和解等情狀,判處拘役40日,得以每天1000元易科罰金。
不過,李男在公共空間任意裸露生殖器自慰的行為,造成本案受害女子驚嚇,讓對方出現外出恐懼、長期處於警戒狀態,甚至還出現焦慮、失眠等問題,連課業都受到影響,因此向李男提出10萬元的刑事附帶民事求償。但法院今年11月24日做出刑事判決時,認為女子並未在判決公告前提出附帶民事訴訟,已超過法定期間,於法不合、最終裁定駁回求償訴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