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會中心/張予柔報導
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烈嶼守備大隊一名周姓士官長,因多次在訓練期間以「協助上車」為由,出現不當肢體接觸,甚至還在群組開黃腔,被女同仁投訴違反性別分際。案件經由人評會記2次大過懲處後,他不服提出行政訴訟,官司一路打到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近日作出最終判決,駁回周的上訴,全案正式確定。


烈嶼守備大隊認定,周的行為已經違反《國軍人員騷擾處理及性侵害預防實施規定》,在110年9月的評會中,決定給予兩大過處分。周則熱為,自己的行為沒有騷擾意圖,主要是為了協助同仁盡快上車以及開玩笑心態,最多只是輕度肢體騷擾,卻被處以最重懲罰,違反了比例原則。

根據《聯合新聞網》報導,案件在法院來回數次,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起初認為,軍方懲處屬內部管理措施,不得提起行政訴訟,裁定駁回;北高行更一審採信周的主張,認定他以「開玩笑方式」互動,不構成重度違失,判決周勝訴。烈嶼守備大隊不服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最終逆轉,認為人評會的判斷並未違反法律,周的行為已足以影響部隊紀律與性別尊重界線,原處分適當,最終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