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對好兄弟「臉放屁求償20萬」友情直接掰了

  • 發佈時間:2025/12/23 13:50更新時間:2025/12/23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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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對好兄弟「臉放屁求償20萬」友情直接掰了

圖、文/品觀點

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近日審理一起特殊的侵權求償案件。根據法院判決書內容顯示,本案起因於2021年至2022年間的一場朋友聚會。原告指控李姓被告在聚會期間,突然做出不當舉動,將臀部對準他的臉部並當場放屁,造成其心理上的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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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近日審理一起特殊的侵權求償案件。根據法院判決書內容顯示,本案起因於2021年至2022年間的一場朋友聚會。原告指控李姓被告在聚會期間,突然做出不當舉動,將臀部對準他的臉部並當場放屁,造成其心理上的嚴重傷害。



事件發生後,兩人關係急轉直下,原本的友誼瞬間破裂。原告表示自己因此事件深感受辱,在經過長時間的心理煎熬後,決定在今年正式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李男賠償精神損失20萬元。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李姓被告堅決否認原告的指控。李男向法官表示,他從未做出如此不當的行為,認為原告的指控毫無根據。由於雙方各執一詞,法院決定傳喚當時在場的洪姓友人出庭作證,以釐清案情真相。



洪姓證人在法庭上證稱,他與李男及原告的交情程度相當,三人關係普通。針對關鍵的放屁事件,洪姓證人表示他並不清楚當時是否確實發生李男對著原告臉部放屁的情況。他僅能證實三人確實有過聚會,但對於原告所指控的具體行為,他表示沒有印象。



法官在綜合評估各方證詞後認為,洪姓證人與雙方當事人的關係相當,其證詞具有可信度。在缺乏其他直接證據的情況下,原告無法證明李男確實有對其臉部放屁的不當行為。



基於舉證責任的法律原則,法院最終判決原告敗訴,李姓被告無須支付任何賠償金額。判決書中明確指出,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主張的侵權事實存在,因此駁回其20萬元的賠償請求。



本案判決後,雙方當事人仍可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這起因放屁引發的訴訟案件,也引起社會各界對於人際互動界線與法律舉證責任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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