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啥?三重毒駕撞死警「判刑18年6月」 高院今「撤銷發回」理由曝光了

  • 發佈時間:2025/12/30 12:10更新時間:2025/12/30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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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新聞/啥?三重毒駕撞死警「判刑18年6月」 高院今「撤銷發回」理由曝光了
2024年7月13日,男子黃國維毒駕撞死員警遭逮。(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即時中心/林耿郁報導

2024年7月13日凌晨,25歲男子黃國維,在吸食毒品後駕駛賓士,在新北市三重區道路上狂飆,結果高速撞擊警車,造成28歲員警黃瑋震死亡、另外4人輕重傷;一審國民法官判處黃嫌18年半徒刑,但今(30)天二審高院認為恐「過度量刑」,發回一審國民法庭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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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假的?去年7月份,新北市三重區發生毒駕衝撞警車、造成員警殉職的重大車禍案件,造成社會輿論高度關注。

一審國民法庭判決毒駕嫌犯黃國維18年6個月有期徒刑,不過在上訴後,二審法院今(30)日宣判,認定一審在論罪與量刑上有「重複評價」與程序瑕疵,撤銷原判決,發回國民法庭重審。

高院認為,黃國維確實無照駕車,且在案發前後曾施用愷他命、甲基安非他命等毒品,於意識不清狀態下開車上路,一路闖紅燈、超速、逆向行駛等多項危險駕駛行為,最終在正義北路、龍門路口高速衝撞警車,導致一名警員傷重不治,另2人身受重傷。

高院主張,一審在法律評價上出現問題:被告行徑雖屬嚴重,但整起事故僅造成「1個死亡結果」,侵害生命法益是「單一」的,但一審卻同時以「無照危險駕駛致死」與「不能安全駕駛致死」2個加重結果犯,來評價同一死亡事實,屬於對同一結果「重複論罪、重複加重」,違反法律上「禁止重複評價」原則。

此外,高院也指出,一審已因加重結果犯而提高刑度,卻又再次引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加重規定,等於兩次加重非難,恐有量刑過度之虞,因此認定原判決適用法條不當,必須撤銷。

在程序面,高院也點出國民法官審判過程的缺失:例如一審準備程序中,僅將爭點放在「是否構成危險駕駛」,卻未釐清被害人死亡究竟應歸責於「毒駕」?或「一般危險駕駛」?這關係到成立何種罪名、法定刑度高低,屬於關鍵爭點。

但一審未重新整理或明確提示爭點,也未見國民法官就「加重結果歸責」與「是否構成重複評價」進行實質討論,導致判決理由未充分回應被告黃嫌的重要防禦主張,難認被告「防禦權」已獲充分保障。

至於為什麼高院不自行改判?理由是若職業法官直接改判、重新量刑,恐與國民參審制度精神相悖,也可能引發是否背離「國民正當法律感情」的疑慮,因此二審依國民法官法相關規定,認為發回更審較為妥適,讓國民法官能在釐清爭點後重新判決,因此發回新北地院國民法庭重新審理,希望國民法官們能做出「妥適判斷」。

高院合議庭成員:審判長張惠立、陪席法官邱鼎文、受命法官解怡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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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為殉職的黃瑋震送行。(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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