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趙少康慘了!大罷免亮票還辯「不是故意」遭求重刑 一審判決出爐

  • 發佈時間:2026/01/20 09:37更新時間:2026/01/20 11:09
  • LINE
    FACEBOOK
    TWITTER
    COPYLINK
快新聞/趙少康慘了!大罷免亮票還辯「不是故意」遭求重刑 一審判決出爐
前中廣董事長趙少康。(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即時中心/黃于庭報導

去(2025)年726首波大罷免,前中廣董事長趙少康陪同藍委羅智強投票時,2度朝鏡頭「亮票」引發爭議。檢方同年11月偵結,批評其犯後飾詞推託,態度顯不足取,依《選罷法》提起公訴,並請求法院從重量刑。台北地院今(20)日宣判,判處拘役55日、緩刑2年,全案可上訴。

更多新聞: 快新聞/台股早盤開低震盪!台積電下滑20元、以1740元開出

回顧案情,趙少康罷免投票時涉嫌亮票,遭大安警分局依違反《選罷法》函送北檢偵辦。檢方起訴指出,趙身為公眾人物,也曾多次參與選舉、親自擔任候選人,應詳知不能亮票之規定,卻違法出示選票圈選內容,且犯後仍辯稱不是故意,態度顯不足取,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本案去年12月31日首度開庭,趙少康當庭認罪,並表示自己不是故意的,以後絕對不會再犯。他也稱,原先想說罷免票比較小張「不用折」,且距離媒體很遠,拍一下應該沒事,也可以呼籲民眾出來投票,當下若有聽到選務人員制止,一定會停下來。

趙少康更說,這是他這輩子第一次被起訴,真的很不好意思,以後會更加謹慎;同時他指稱,自己一直都認罪,犯後態度良好,希望從輕量刑。北院稍早判決出爐,判處其拘役55日、可易科罰金。

北院指出,趙少康於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就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及罪名坦承不諱,且經在場證人證述明確,並有新聞畫面截圖、勘驗筆錄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核被告所為,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5條之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罪。

因此,北院審酌《憲法》第129條規定「無記名投票」之目的,乃為確保選舉人能不受任何外力干預,依其自由意志在選票上作出決定,而趙少康長年從事媒體業並擔任政黨要員,參政經驗豐厚,理應深知我國民主轉型之艱辛,更應遵守選舉規範,竟向他人、現場媒體記者出示圈選內容,供媒體拍攝報導,不僅破壞選舉之秘密性及公平性,更對公眾法治觀念造成負面示範,所為顯屬不該。

不過,北院考量趙少康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復斟酌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並無前案紀錄之素行等情狀,暨檢察官量刑之意見,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於緩刑部分,北院認為,趙少康此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犯後能勇於承認錯誤,坦然面對國家司法之訴追程序,並承諾日後絕不再犯,堪信確有悔悟之心,是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綜上所述,宣告趙少康緩刑2年,並認尚有賦予一定負擔之必要,是命其於判決確定之翌日起6月內,向公庫支付5萬元。

更多新聞: 快新聞/又見中國來亂!國防部偵獲8機艦擾台 1架次越海峽中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