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入獄就能離婚嗎?法院關注的其實是這點!

  • 發佈時間:2026/01/29 05:00更新時間:2026/01/29 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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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入獄就能離婚嗎?法院關注的其實是這點!

文/黃靖芸

台北有一名男子兩年前在監獄中與妻子結婚,不過尷尬的是婚後男方仍持續在監服刑長達一年時間,然而這段期間妻子卻從未前往探視,也對其不聞不問,雙方幾乎完全沒有任何互動,男子雖然曾經嘗試透過視訊與妻子討論離婚的事情,卻始終得不到妻子回應,妻子甚至在之後選擇人間蒸發,就連男子訴請離婚了也沒有出庭、沒有表達任何意見,最終,法院認定雙方婚後未曾同居,婚姻已流於形式,顯然發生重大破綻,判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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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大家會對結婚的概念有一個盲區,也就是婚姻只要仍在法律上存續,就必須無限期承受名存實亡的關係,但實際上,法院判斷的重點從來不是夫妻身分是否存在,而是婚姻是否還具有實質的夫妻生活,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只要夫妻間有出現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實務上,婚後長期分居、毫無互動、配偶完全失聯,往往會被認定為婚姻已發生重大且不可回復的破綻。

不過也有不少人好奇,入獄服刑這件事情本身就會隔開夫妻一大段時間,基本上就有很大機會導致夫妻漸漸沒有實質的婚姻生活,那民法中是否有相關的離婚規定呢?實際上是有的,在民法第1052條第1項裡面確實設有與受刑有關的離婚原因,但必須符合特定刑度、判決確定等要件,並非只要入獄就當然構成法定離婚原因,該款規定內容是夫妻其中一方因為故意犯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超過六個月確定,因此就算是有故意犯罪,但刑度不超過六個月,就會無法用該款去訴請離婚,為了因應這樣的情況,大家就會以民法第1052條第2項去提離婚,以雙方有難以繼續婚姻的重大事由去進行離婚訴訟。

但如果今天立場對調,男方是在結婚後長期入獄,導致夫妻無法共同生活、長時間缺乏實質互動,女方同樣也可以依前述的規定來主張離婚,因為法院是否判決離婚的關鍵始終在於,這段婚姻是否還存在共同生活、相互扶持的可能,假如對方結婚後卻不改本性,持續作惡導致一直入獄,夫妻長期分開無法一起支撐家庭,最終消磨掉獨自支撐那一方的耐心,婚姻終究會走到盡頭。

從開頭案例可以看出,婚姻不代表需要長期獨自支撐,不需要因為對方的消極而受到無限期的拘束,當婚姻關係只剩下形式、完全喪失實質內容時,法律並不要求任何一方無止盡地忍耐,而是可以透過民法第1052條的規定,讓當事人有機會依法結束一段早已破裂的婚姻,重新回到自己的人生軌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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