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時中心/潘柏廷報導
行政院院會今(29)日通過《刑法》、《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未成年性侵案,並須在被害人滿20歲以前不算入追訴權期間。同時,配合修訂刑法施行法,以充分保障未成年時遭性侵害的被害人。
針對未成年遭性侵一事,行政院擬修《刑法》第80條修正草案、《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修正草案,行政院表示,本次修法參考外國立法案例,於被害人滿20歲以前不算入追訴權期間。同時,配合修訂刑法施行法,以充分保障未成年時遭性侵害的被害人。
法務部也說,鑑於未成年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於案發時因身心發展尚未成熟,無法充分理解法律上之權利,故追訴權時效應有特別規定。修正條文明定於被害人滿20歲以前不算入追訴權期間,並配合修正刑法施行法,就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之情形,亦適用新法規定,以充分保障未成年性侵害犯罪被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