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時中心/徐子為報導
民眾黨籍中配李貞秀今(3)日將遞補、就任不分區立委,不過日前陸委會透露,政府各部會都尚未收到李貞秀放棄中國籍相關文件,而引發討論。內政部昨(2)日表示,午已將「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申請表」送達立法委員李貞秀國會辦公室,並函請李貞秀提供已辦理喪失中國國籍證明影本,若李貞秀未及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立法院即應予以解職。
內政部指出,原中國人民身分轉換後,如欲登記參選公職,須符合《兩岸條例》第 21 條在臺設籍滿 10 年之規定,當選後就(到)職前,亦與一般國人相同,須符合《國籍法》第 20 條規定,該條文規定禁止具有雙重國籍者擔任我國公職;雙重國籍者擬任立法委員時,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並於就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內政部重申,戶籍與國籍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其理甚明。
內政部強調,原中國人民在未放棄中國籍前,依據中共的國家安全法、國家情報法及反間諜法等法律規定,中國人民負有配合中國情報單位要求,提供情報義務。倘原中國人民在臺擔任民選公職,同時擁有中華民國國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籍,就會面臨法律義務上之衝突,亦可能因擔任我國民選公職而遭中共政權要求提供相關線索及證據。因此國籍法第20條規定,除維護我國國家利益外,亦保護渠等擔任民選公職可能面臨之矛盾及風險。
內政部說明,倘立法委員未及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即不符國籍法第20條之意旨。立法院就立法委員有無國籍法第20條情形,自應依職權進行調查,如經查明立法委員不符國籍法第20條規定,立法院即應予以解職。
內政部表示,已於今年1月30日函請李貞秀女士確實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辦理相關程序,又於昨日下午將「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申請表」送達立法委員李貞秀國會辦公室。另外,民眾黨團主任對外稱李已向中國申請放棄國籍,內政部已再函請李提供已辦理喪失中國國籍證明影本,以作為處理國籍案件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