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酒駕被逮嚇到!加碼爆料「我是偷渡入境」結局超反轉

  • 發佈時間:2026/02/11 14:01更新時間:2026/02/11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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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酒駕被逮嚇到!加碼爆料「我是偷渡入境」結局超反轉

圖、文/品觀點

一名印尼籍移工日前在彰化縣芳苑鄉酒後騎乘機車,因行車不穩遭警方攔查,酒測值達0.49毫克明顯超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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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印尼籍移工日前在彰化縣芳苑鄉酒後騎乘機車,因行車不穩遭警方攔查,酒測值達0.49毫克明顯超標。



警方調查身分時,該移工竟主動供稱自己是「從印尼搭機到美國,再坐船偷渡到高雄港上岸」,讓執勤員警除了依公共危險罪移送外,另外加碼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未經許可入國罪」將其送辦。



檢方偵訊時,移工仍承認偷渡,一審法院依犯未經許可入國罪及不能安全駕駛罪,兩罪合併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並於刑期執行完畢後驅逐出境。



案件進入二審審理,合議庭法官詳加調查該移工護照與簽證,發現關鍵證據帶來驚人反轉。根據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彰化縣專勤隊提供的函文與附件顯示,該名移工的護照上貼有中華民國核發的簽證,簽發日期為109年1月20日,並註記「依屏東縣政府函辦理,原內政部移民署外籍船員臨時停留許可證入境」。



入出境紀錄更明確記載,他是在109年1月14日於屏東縣東港鎮合法入境,而非如其所稱108年間從高雄港偷渡。專勤隊重新查證出入境資料後確認,被告確實是持有效簽證入境,並未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



法院審理認定,被告誤以為自己是偷渡入境,但事實上他是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以船員身分取得臨時入國許可,並持有效簽證合法入境台灣。



至於是否有逾期停留的問題,法院指出這屬於移民署的行政管轄範疇,得依規定限令出國或驅逐出國,並非刑事犯罪範圍。檢察官為被告利益提起上訴有理由,二審法院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被告未經許可入國罪部分無罪。酒駕觸犯公共危險罪部分,因被告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2個月徒刑宣告已經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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