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會中心/饒婉馨報導
一名婦女在苗栗小吃店點餐時與老闆娘發生衝突,不僅多次更改菜單,還在店內拍攝對方女兒。老闆娘要求刪除影片後,婦人隨即辱罵對方「醜八怪」並朝其吐口水。苗栗地方法院考量婦人曾有竊盜及賭博前科,且犯後未與受害者達成和解,依公然侮辱罪判處罰金 6000 元,可改服勞役 6 日。

點餐反覆還朝人吐口水!婦人辯稱「嘴裡有東西」拒認錯
婦人 (以下簡稱客人)前往店面用餐,在餐點製作完成後,卻連續向老闆娘要求修改內容。客人還拿出手機拍攝老闆娘的女兒,隨即引發老闆娘不滿並要求刪除相關畫面。客人因此情緒失控,連續辱罵老闆娘「醜八怪」,甚至做出吐口水的舉動。客人在審理期間承認自己確實說過對方醜,並宣稱是因為對方煮的麵有油耗味。不過,她堅決否認故意吐口水,聲稱當時只是因為嘴巴裡有異物才往前吐。法官對此表示,朝人吐口水的行為明顯帶有輕蔑與不屑的意思,已經超越一般社會大眾可以忍受的界線。

過去曾犯竊盜與賭博!法官認定婦人素行不佳重罰
法院判決指出,客人過去曾有竊盜及賭博等刑事紀錄,難以認定其品行優良,並且她在事發後不僅全盤否認吐口水犯行,也沒有展現出與老闆娘和解的意願。法官認為,這些侮辱性言論與行為純屬私人爭執,對於公共利益毫無促進價值,且嚴重貶低他人的尊嚴,在法官衡量處罰程度時,考量了她持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以及目前沒有工作等現況。最終判決客人需繳納罰金 6000 元,如果無法繳納,則須以每日 1000 元的折算標準入監勞役 6 日,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