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時中心/高睿鴻報導
電影《世紀血案》日前召開殺青記者會,卻引發輿論強烈反彈,劇組團隊及部分演員遭質疑「消費林宅血案」、漠視受害者及時代的傷痕、未取得當事人認可就拍攝;演員李千娜「可能不是那麼嚴重」一席話,更是掀起群眾怒火。雖然事後劇組及演員都已表態認錯,但依然無法止住抨擊聲浪,而今(12)天稍早,該劇演員藝人楊小黎更出面抨擊電影製作公司,指控其拍攝前未取得家屬同意、也並未讓演員知悉,因此決定提告。
《世紀血案》因翻拍國內著名政治事件「林宅兇案」引發熱議,但其製作公司「費思兔文化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卻因沒有取得案件主角林義雄、及其家屬同意授權就翻拍,飽受群眾批評。連本劇演員也遭波及,但包括楊小黎在內的參演藝人則喊冤,指控公司並未誠實轉述,拍攝此劇時還沒取得家屬授權。
因此,楊小黎今晚發出律師聲明,指出將控告費思兔;她也直言,謝謝這陣子大家的建議與指教,自己謹記在心,也採取了法律行動。「未來,一定會以更嚴謹與謙卑的態度面對所有的創作。再次對林先生及其家屬致上最深的歉意。對不起。」楊小黎說。
律所首先提及,將代表當事人楊小黎,函知費思兔公司撤銷演員聘用合約,並即刻停止利用楊小黎之肖像、聲音、影像、姓名及其他相關個資、表演內容。
律所聲明指出,楊小黎因費思兔文化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邀請,參與《世紀血案》電影演出,費思兔公司事前即保證,已取得拍攝該片的合法授權、且白紙黑字訂明於該片「演員聘用合約書」,本人方同意參與拍攝。詎料,拍攝完成後,卻獲悉費思兔公司並未事前取得林義雄先生、及其家屬真人真事改編授權,本人實感詫異、痛心!
律所聲明續指,按「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民法第92條定有明文;又「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民法第8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本人係因費思兔公司,事前保證已取得授權,始同意拍攝,實已遭受詐欺;況且當初若事前知悉未獲授權,也不可能同意拍攝,自得予以撤銷。
承上述,律所聲明提到,退步言之,費思兔公司既未依照保證條款,事先取得合法授權、已違約在先且無從補正,本人亦得終止合約,並請求賠償此事件造成之一切損害。
律所聲明表示,楊小黎特別委託,發函費思兔公司撤銷「演員聘用合約書」暨補充聲明終止合約之意思,且不得再利用本人之肖像、聲音、影像、姓名及其他相關個資、表演內容,亦不得作為電影上映、發行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