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會中心/楊佩怡報導
桃園一名男子(化名阿明)與當時年僅15歲的女友(化名珍珍)在河濱公園女廁發生關係,時不時傳出「伊伊啊啊」的聲響,事後阿明卻遭到珍珍告上法院,雖然阿明辯稱雙方是情侶且屬「合意」,但法院認為珍珍尚未成年,法律上擬制其無自主決定能力,阿明仍構成侵害貞操權。法院近日審結,阿明須賠償珍珍新台幣1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躲公園女廁激戰
根據判決書指出,阿明與珍珍原為情侶關係。民國112年11月間凌晨,阿明知道珍珍當時年僅15歲(14歲以上未滿16歲),卻在桃園蘆竹區光明河濱公園的公共廁所女廁隔間內,與其發生性行為一次。此案刑事部分,已由法院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刑在案。
辯稱「合意且無受傷」 法官不採信
珍珍事後對阿明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身心受創,要求對方賠償12萬元精神慰撫金。對此,阿明辯稱當時雙方是合意發生關係,且要求珍珍提出診斷證明書,證明身體確實有受傷,認為賠償金額過高。
然而,民事庭法官在判決中嚴正指出:
法律保護未成年人: 法律體制考量未滿16歲之青少年身心發展尚未成熟,因此「擬制」其沒有同意性交的法律能力。縱使當下是「合意」,仍會構成對性自主決定權與貞操權的不法侵害。
精神痛苦不需以受傷為前提: 針對被告要求診斷證明一事,法官認為原告請求的是「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其核心在於貞操權受損帶來的心理苦痛,而非身體外傷,因此不需診斷書亦可求償。

最終判決出爐
法官審酌雙方身分、資力、經濟狀況及珍珍所受精神痛苦程度,認珍珍請求12萬元稍高,最終裁定阿明應給付1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此外,本案判決珍珍勝訴部分可假執行,但阿明若預供10萬元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