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時中心/徐子為報導
前消防署長黃季敏涉嫌在2002年到2006年間收受賄絡2076萬元,圖利特定廠商拿下防災救難器材標案,二審依貪污等罪判黃16年徒刑,最高法院今(26)日認定黃犯7罪,各判刑7月至14年不等徒刑,刑期合計高達55年8月,並宣告沒收1716萬元定讞。最高法院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未來也將由檢方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
黃季敏被稱做史上最貪的消防署長,他在2002年到2006年間經手9項總經費高達1億2930萬元的救難器材採購案,卻涉嫌圖利特定廠商,收取高達2076萬回扣後,刁難原本得標者,進而使行賄廠商取得標案。
二審合議庭認定,黃季敏犯9次違背職務收賄罪,每罪各判10年到15年有期徒刑,2次圖利罪各判刑8年、6年,2次洗錢罪各判9月,1次偽造文書罪判刑1年6月。當年黃以年僅50歲的年紀坐上消防署長寶座,八八風災時贏得救災英雄封號,卻沒想到,A走防災救難錢,創下公務員貪污罪最重刑期,鋃鐺入獄。
北檢2012年偵辦黃季敏涉貪,收押後連續發動6波搜索,查扣17塊金磚、11塊金條,重量近20公斤,因此黃也被戲稱「黃金署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