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時中心/林韋慈報導
過去曾為最佳拍檔與戀人的創作歌手陳綺貞與添翼創越工作室負責人鍾成虎,對簿公堂,鍾成虎指控陳綺貞,透過公司製企部經理賴怡玟,將公司享有專屬授權的專輯、單曲、演唱會影音出版品,重製後拷貝到NAS硬碟,涉犯《刑法》洩漏工商秘密等6罪,台北地檢署經過2年的調查後認為2人進行的備份行為僅限於保存用途,並未對外洩漏或利用,也未造成告訴人實質損害,昨(12)日以不起訴處分。
繼蘇打綠合約風波後 曾相戀18年的舊情侶也鬧翻
根據《太報》報導,鍾成虎指控陳綺貞未經公司同意,透過添翼製企部經理賴怡玟,將公司享有專屬授權的專輯、單曲及演唱會影音出版品等檔案,重製拷貝至NAS硬碟,涉嫌《刑法》洩漏工商秘密罪等共6項罪名,包括無故洩漏工商秘密、無故洩漏電腦秘密、背信、無故取得電磁紀錄、違反《著作權法》擅自重製侵害著作財產權,以及違反《營業秘密法》擅自重製營業秘密等。
添翼公司指出,2013年6月起,添翼與陳綺貞的好小氣公司簽訂合約,對陳綺貞的創作作品,包含專輯、單曲、演唱會影音等,享有著作財產權或專屬授權,認為陳綺貞與賴怡玟共謀行為已構成犯罪,因此提出告訴。
對此,陳綺貞強調,身為創作歌手及好小氣公司實際負責人,她指示備份僅是為了保存個人創作作品,並無意圖侵害他人權益。她指出,業界慣例中,唱片製作過程常會將錄音母帶傳給歌手討論修改,完成後也會交付歌手確認品質,因此歌手本就有權留存母帶,單純備份不構成犯罪。
備份檔案為藝人權利 無須通知老闆
賴怡玟則表示,陳綺貞當時是添翼頭號藝人,又與鍾成虎為情侶關係,她的工作包括協助整理、備份陳綺貞的歌曲、專輯、錄音及演唱會分軌母帶,這單純是為了預防創作作品遺失而進行的備份。公司多位製作人也會直接寄錄音檔給藝人,無需特別通知鍾成虎。且公司入職時並未教育「備份需經老闆同意」。並且NAS硬碟一直置於添翼公司內,未用於其他用途。
北檢調查無侵害著作財產權的犯意 全部不起訴
台北地檢署歷經2年調查,最終認為陳綺貞並無侵害著作財產權的犯意。即使備份構成重製行為,但檔案均留置添翼公司內,未對外利用或行使,目的符合業界常見保存方式,未對添翼造成實質損害,屬《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範圍,因此不起訴處分。此外,賴怡玟也反控鍾成虎涉勞健保費高薪低報、偽造文書等罪,檢察官調查後同樣認為罪嫌不足,對鍾成虎處分不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