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黃靖芸
一名男子在23年前娶了一名中國籍配偶,然而在男子過世後,男子的兄長便質疑其中國籍配偶跟男子並無共同生活事實,且表明兩人以前也沒有公開辦過婚宴,因此主張男子與中國籍配偶的婚姻無效,藉此希望排除其繼承權,不過法院的判決確有不一樣的想法,且該判決也有明確界定了婚姻有無效力應該與那些要件有關。
男子的兄長認定男子與中國籍配偶婚姻無效的其中一個重點在於二人並沒有辦過公開的婚宴,因此婚姻應屬無效,對於現在的人而言,聽到這點可能會覺得很荒謬,認為結婚就是要登記,怎可能辦個婚宴就算數,然而我國民法第982條關於結婚要件的規定,其實在修法前真的就是採儀式婚的制度;以前的法律要求結婚必須具備「公開儀式」與「兩人以上之證人」,若未具備此項形式要件,縱使前往戶政機關辦理登記,該婚姻在法律上仍屬無效。
然而,由於儀式婚在實務上常常會因為缺乏明確紀錄而導致舉證困難,加上只要公開婚宴就算結婚,若有人重婚也會變得難以認定,進而衍生大量身分關係不確定的爭議,因此後來就修法改為現行的「登記婚」制度;新制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兩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效力,且證人也要確認雙方有結婚的真意才算數。
回到開頭的案例,男子的兄長認為弟弟跟中國籍配偶並沒有辦過婚宴,故婚姻應屬無效,然而,這位兄長並沒有提出任何證據,只有口頭說法,而這樣在法庭中就不會被認定是有效的,既然沒有
除了上述理由外,男子的兄長也主張該名中國籍配偶來台後就不知去向,雙方從無共同生活之實,顯見無結婚真意,然而婚後是否有共同生活,並非婚姻成立及有效的法定要件,基本上只要有依法完成登記或是按以前的儀式婚制度進行,婚姻就算是有效,法律不會因為雙方客觀上無共同居住、沒有共同生獲救認定雙方主觀上無結婚真意。
法院最終駁回了男子兄長的提告,確保了男子的中國籍配偶作為法律上配偶的遺產繼承權,而這樣的案例同時也是在提醒大家關於結婚是否有效的相關要件,縱使彼此真的有意結婚,但如果沒有依法進行,雙方再如何相愛,在法律上,婚姻仍舊不會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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