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治中心/周孟漢報導
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因捲入京華城開發等爭議案件,遭依違背職務收賄、圖利、公益侵占與背信等4項罪名起訴。案件歷經近2年審理攻防,台北地方法院26日一審宣判柯文哲17年有期徒刑,同時褫奪公權6年。針對這場判決,「法律白話文運動(法白)」特別找了3位專家,寫了約1500字,整理此案件的核心關鍵,揭露法官定罪的真正原因。

法白透過臉書發文,先是談及京華城案,表示就在於「容積獎勵」,京華城基地原為工業區,經過多年與北市府的容積率角力,監察院於2016年認定基準容積率應為560%。然而2020年起,京華城進一步以「韌性城市」、「智慧城市」、「宜居城市」等貢獻為由,申請額外20%的容積獎勵,再加上花費44億元購入的30%容積移轉,使總容積率從560%一路飆升至840%,創下史上新高。
法院認定,其中20%的容積獎勵欠缺法令依據,屬於違法圖利,使京華城關係企業鼎越公司獲取高達121億餘元的不法利益。其中關鍵可歸結為兩個層次:第一,台北市政府是否得透過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給予容積獎勵;第二,縱使可以,本案所給予的容積獎勵內容是否合法。這兩個問題,也形塑了本案罪與非罪的分界。

針對第一個問題,柯文哲方主張,雖然台北市有一般性的自治條例規範,但過去也不乏以細部計畫給予容積獎勵的先例,因此實務上給予容積獎勵是雙軌制,內政部的解釋函與監察院報告可以佐證。法院判決則認為,容積獎勵是涉及公共利益的授益給付,性質上是例外與特殊措施,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法院指出,都市計畫法並沒有授權於細部計畫訂定容積獎勵,欠缺法律授權。
針對第二個問題,柯文哲方認為,給予都更條例是獨立的都審會做的決定,司法應尊重行政的裁量。法院表示,本案的容積獎勵也違反細部計畫的上位法規,尤其是突破台北市的自治條例設下的560%上限,自行創設獎勵項目。對於行政裁量的主張,法院表示行政裁量不能逾越法定的範圍,而且市府早在知道細部草案違法仍簽核時,就已經違法,與都審會最後是否通過無關。

除了案情外,文章中也整理了不少學者意見,其中戴秀雄指出,都市計畫的基礎邏輯是分配,也就是經過調查、評估未來的人口容納總量、居住密度後,進而計算出該區域應有的樓地板面積。容積獎勵則是一種「額外被灌進來」的概念,會破壞原先的規劃。都計法並沒有提到容積獎勵,若從都計法中導出細部計畫可以處理容積獎勵,屬於「胡亂解釋條文」,破壞了都計法下的規劃邏輯。
林旺根委員的觀點與戴教授相似,認為從細部計畫給予獎勵容積的做法欠缺法律授權。林委員同意細部計畫必須規定容積率(法定容積),如果需要增加容積,應走合法的「調整容積」路徑,在法律上變更,而非獎勵容積。
蔡志揚律師則認為,雖然在法理上有爭議,但從細部計畫規定容積獎勵的做法確實在地方上很常見,不少縣市的地方自治條例有這樣的規定。不過,爭議個案如京華城最大的法律問題在於其違反了「個案法禁止原則」。尤其容積獎勵是一種公共財,授予必須伴隨相對應的公益性貢獻。但法律原則上禁止「因人設事」,若法規或細部計畫只針對單一主體或特定人給予利益,即違反公平性,有「圖利」的危險。這場爭議所凸顯的,是台灣都市計畫法制長年未能釐清模糊地帶:當細部計畫的彈性被無限放大,法律保留原則的底線究竟在哪裡,恐怕是京華城案留給制度面最重要的提問。

另外,就侵占政治獻金的部分,柯文哲等人透過木可公司,販賣競選小物、舉辦演唱會等形式。由於小物、演唱會的定價與成本、演唱會提供之內容,對價顯不相當,經法院認定屬於政治獻金,然而此款項均進入木可公司的帳戶,未進入政治獻金專戶。除此之外,採風公司負責人孫丁君欲提供物資給民眾黨,而柯、李等人告知孫,將款項匯入木可公司帳戶即可。以上情形均遭法院認定屬於侵占政治獻金,構成公益侵佔罪。
最後,就眾望基金會背信罪部分,柯文哲將數名競總、民眾黨員工掛名在基金會之下,並由基金會支薪。然而,這些人的薪水佔了基金會2023年度之支出高達六成,違反基金會的章程規定;另外,基金會聘用員工卻作為柯文哲競選總統使用,亦違反基金會設立之目的。而柯文哲受基金會委託,卻未執行公益任務,反而造成基金會財產上損害,因此構成背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