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未果放火燒死室友 國民法官判2嫌無期徒刑

  • 發佈時間:2026/05/10 20:32更新時間:2026/05/10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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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取財未果放火燒死室友 國民法官判2嫌無期徒刑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新北市淡水區北新路某出租套房113年12月15日下午發生火警,蔡姓租客受大火燒灼死亡,檢警調查發現竟是在場傷者,鄰居曾姓、林姓室友為了謀財縱火所致,2男向蔡男潑汽油恐嚇勒索錢財遭拒後點火報復,士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依強盜殺人等罪判處2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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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姓被害人是北新路出租套房的租客,曾男則是蔡男的室友,林男是曾男友人,見其隔壁是空房於是未經屋主同意而進入居住,113年12月15日7時至8時間,林男在新北市淡水區北新路某燒臘店前,因見店員將五花肉放置在店門前板凳,徒手竊取五花肉1條,返回其偷住的房間與其不知情的黃姓前妻及曾男共同分食享用。

曾、林2人因長期失業,身無分文而缺錢花用,認被害人應有錢財可索討,於15日10時許,由林男手持其日前所購買、已分裝至寶特瓶內之汽油,與曾男一同前往被害人門口敲門,見被害人閉門不出,林男於是朝被害人的門縫處灌入汽油,並恫稱「我認識黑道大哥,在這邊也是小有名氣」,致被害人心生畏懼而開門,被告2人即命被害人提供其等生活費以供花用,被害人因而交付新台幣400元。

曾、林2人見被害人確有錢財可索討,食髓知味同日14時許,由曾男手持裝有汽油之寶特瓶,林男則攜帶打火機,共同前往被害人房門前,再次要求被害人交付金錢,被害人因身上已無現金可交付而拒絕,被告2人惱羞成怒。曾男隨即朝被害人胸、腹部潑灑汽油,使被害人全身衣物、身體均遭汽油浸濕,林男則自身上拿出打火機點燃放火,試圖以此方式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之情況下交付金錢。

火勢迅速延燒至被害人衣物及身體,造成被害人3度燒傷佔身體表面積99%燒傷合併吸入性灼傷,消防人員據報到場處理,即時撲滅火勢,被害人經送醫急救後,於16日10時11分許,因燒灼休克與氣管灼傷引起心肺衰竭而不治死亡。

國民法官審理認為,經檢視相關證據,並考量刑法第57條各款之量刑因子後,認被告2人所犯之罪,判決林男犯竊盜罪,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又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又共同犯強盜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曾男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又共同犯強盜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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